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9:35:03 96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县、镇和工矿区的所有房屋。第二条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三条城市房屋所有人(自然人、法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地产经营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子的主人管理和使用他自己的房子。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直辖市、省会城市也可以授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产证。全民所有的房屋,应当向国家授权的房地产经营单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共有房屋,除向共有人选择的持有人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外,还应向其他共有人签发保留共有权证书。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第六条公民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名称,不得按规定使用别名、化名或者变更名称。必须在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按规定变更名称的,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除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规定填写申请表外,还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并提交房屋取得证明所有权。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产权进行审查。房屋权属明确,无争议,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证件、手续齐全的,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第九条房屋因出售、赠与、继承、分析、划拨、改建、扩建、拆迁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变更的,应当自转移、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第十条新建房屋,应当在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一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并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登记费根据逾期登记的时间长短逐步增加。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以前,登记收费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以延期登记:

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由于各种原因,证书不能如期提交。登记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未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者虽申请登记仍不能确认权属的房屋,视为无主房屋,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隐匿房屋权属,不得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书,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管理机构核发的合法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逐步更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相关知识:什么是房屋产权证明

是买受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写房屋产权证时应注意的问题。适用范围。经核准委托经纪机构或者直接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企业产权适用。现有度假村的所有权文件。

2。法律依据。企业产权证书按照《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资产产权交易的若干意见》、《省产权交易所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定》执行,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3。预先批准。能够出具企业产权内部决策、审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审批或备案等预审批程序文件。

4。申请注册。产权部门备案登记的文件编号。

5。事务验证。来自交易的,应当向转让方、受让方、标的方、转让方委托的会员、受让方委托的会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完整的信息。

对于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政策,本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不清楚的也需要了解。另外,还向大家介绍了关于房屋产权证明的内容,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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