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就业形式应给予经济补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22:55 228 人看过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当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4、26和27条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人可以向雇主要求经济补偿。详情如下:

1。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工作时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必须下岗的,按照下岗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额的50%追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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