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原为南京某纺织单位的一名固定制职工,在厂设备科任车工。1995年1月1日因改制孙某与企业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1995年9月,孙某因病医疗期满后回单位报到,并要求企业恢复其原工作岗位。企业则以厂内定员定编后无车工岗位为由,拒绝安排孙某回原车工岗位。1995年9月4日,企业安排孙某到厂成品车间做纺线工,被孙某拒绝。1995年10月企业有意安排孙某到外单位劳务输出,被孙某拒绝。1996年3月4日,企业又一次安排孙某到外单位劳务输出做联防工作,孙某在企业多次做工作后勉强同意并上岗工作1个月,1个月后孙某认为工作四班倒太累和工资每月只有210元太低就不辞而别。1996年4月16日,孙某的单位得知孙某离开了劳务输出的单位后立即用挂号信通知孙某到企业办理有关手续。4月20日,孙某接到通知后回企业,提出了要求调动的意向,企业经研究后同意给孙某10天时间自1996年4月20日至4月30日签订限期半年调离的协议。4月20日至4月30日,孙某没有在协议上签字。1996年5月2日孙某所在企业以孙某医疗期满后不服从组织的安排为由作出了解除孙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孙某不服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处理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经查证核实后调解未成,依法作出裁决:1.撤销企业对孙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2.企业支付孙某1996年5月至1996年8月共4个月的基本工资及国家的各项补贴;3.费用200元由企业承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第一,企业在孙某1995年9月医疗期满回单位后没有安排孙某到原车工岗位试岗。企业在没有认定孙某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而安排孙某到纺线岗位试岗则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从《劳动法》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医疗期满后从事原工作在先,而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在后,只有在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另外安排适当的工作。否则《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保护的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证。
第二,企业先后于1995年10月和1996年3月安排孙某劳务输出也存在不合法之处。劳务输出是《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中提出的解决企业下岗职工生活的一种较为有效的办法。所以,企业既引用劳务输出的概念,两次安排孙某劳务输出,那么前提是孙某应是再就业工程实施的对象。但是从《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细则第二条中可以看出再就业工程的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中的下岗待工人员。而《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细则第五条中又明确规定,下岗待工人员的确认由市再就业办进行,对确认的职工应发《南京市下岗待工人员证》,孙某并无下岗待工证。因此,可以看出孙某并非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而是属于医疗期满企业理应安排其上岗的人员,所以企业对其进行劳务输出则是错误的。
第三,企业在1996年5月2日作出解除孙某劳动合同处理前,也没有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孙某,显然处理程序也不是合法的。
在这起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均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所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正确的。但同时,这起劳动争议案又告诫我们,为了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每一个职工前都要慎重,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使用人单位的处理决定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从而有效地避免劳动争议案的发生。
有法不依使虚假广告猖獗
多年来,虚假广告坑害了亿万消费者。特别是电视台和大报刊做广告,加上名人、明星忽悠,人们更容易上当受骗。这次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对做虚假广告进行了抨击,提出限制名人、明星做广告和处罚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赞同。
在亿万民众深受其害,刚有人疾呼处罚的时候,却遭到挂着政协委员牌子的所谓著名导演公开反对,为做虚假广告狡辩说:这不是搞株连吗,他们怎么知道有假,怎么鉴别真假,为什么不处罚媒体。这后半句话质问的对,前半句却显出了无法、无理和无赖。这话虽然从一个人嘴里说出来,但是代表了那些不顾法规和缺少良知的虚假广告获利者。
我们长久以来把国内的电台、电视台和大报刊作为国家的喉舌,给予了很高的信任和支持。同样把省市区县的电视台和报刊,也认作是党政机构所办,也给予了高度的信任和支持。而这些媒体却借助人们的信任。再配上名人、明星一起来做虚假广告。虚假的东西铺天盖地而来,不由得民众不上当受骗。受害者轻则损失钱财、损伤身体,重则家庭破裂性命不保。广大消费者对虚假广告深恶痛绝,但又无可奈何。
虚假广告欺骗民众,造成消费者痛苦,受益者要么不作声,要么狡辩耍赖。极少见哪家媒体及广告人,向社会道歉和接受处罚。他们说的最多的是:我又不知道它是假的,我没有错儿,我就是不退钱。真是要钱不要脸,只知黑心赚钱,不管别人死活。人们失去了对国家和各方媒体的信任,那些曾被民众喜闻乐见的明星、名人,也成了厌恶的对象。见到他们做广告时嬉皮笑脸的样子就感到面目可憎,听到他们虚声假气的说话就觉得恶心至极。
说到这里,想起老一代著名演员杨再葆当众表示:不做商业广告,因为现在的广告水分太大,我不能为自己挣钱坑害消费者。要是你的产品真正好,经过实践证明,我愿意免费为你做宣传。这是真正的钢铁汉子,是有良知的人,是值得人们敬仰和传颂的人。还想起一名为被后来定性为诈骗案,而做广告的电影明星,被迫退回广告所得二百万元,即时受到人们的赞扬和传颂。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他比那些死皮赖脸,宁死不认错,宁死不退钱的人好一点。说明了人们已经认可媒体、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不受处罚的事实,说明了人们对虚假行为的宽容,对法治混乱的无奈与淡漠和对法规了解的很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清楚的法律条文,多严谨的措词用语。媒体、广告人、广告主、审查机关、监督管理机关的责任都说的细致到位,对做虚假广告的处罚尺度虽然较大大,但还算明确。法规明确了,凡是参与和涉及做虚假广告的人和单位(包括监管单位),都应受到追究,都应承担责任和受到处罚。但令人们遗憾的是,事实上这只是糊弄人的表面文章和因人而异的文字游戏。
做虚假广告的媒体和广告人都用不知道来搪塞狡辩,以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虽然第三十八条中有明知二字,但后边还有应知二字。凡是正常的人对外说的话,做的事都应该知道真假。说不知道的都是在撒谎,不知真假你们大笔收钱,不知真假你们卖力鼓吹。每一个正常人对自己说的话和做的事都要负责,向公众宣传就要对公众负责。退一步说,即便真的不知道,也不是心安理得的理由,也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为了自己获利,给他人、给民众造成了伤害和痛苦,就要老实认错,主动退回害人所得的钱财,接受依法处罚。这是每一个活在世上的人,包括所谓的名人、明星、公众人物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有的社会道德、良知和尊严,
社会性的有法不依和道德迷失,致使虚假盛行。虚假广告广为传播虚假,害人众多,而且深重。社会性的只图私利和抛弃责任,监管不管法院不法,致使虚假广告猖獗,害人者获利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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