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3-12-08当事人:习永冲法官: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142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11424号
原告习永冲,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西路277号院。
被告新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西大街57号。
2003年10月2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习永冲诉被告新华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习永冲于200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习永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永冲撤回对被告新华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习永冲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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