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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司法行政冲突

2022-07-0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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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可见,基本都是属于侵犯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权等,因此在后使用人基本无合法权利依据,也就是不涉及权利冲突反之,如果在后权利人有自己合法注册商标等权利或依法合理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等,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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