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2:00:13 341 人看过

通过对国际上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监管的相关做法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中寻找到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有借鉴意义的措施。

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进行完善:

1、应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管专业队伍,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和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组成的集中统一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体系对网上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吸纳更多更优秀的网络技术人员、会计师、律师和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人才到监管队伍中。此外,交易所的功能也不可忽视。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来自法律授权,交易所通过作为会员的证券公司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以及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弥补证监会行政监管的不足。尽快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并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定期评估调整,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电子交易进行自律监管的有效途径。证券交易所通过在交易规则中对电子化交易错误的责任承担,或者责任限制作出合理的规定,并据此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的预期。

2、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对虚假信息的鉴别能力,帮助他们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具体措施为:

(1)在权威网站上发布相关投资者保护信息,描绘证券交易欺诈的种种类型,提供一系列投资者依据网上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前必须询问的一系列问题。

(2)建立专家在线解答板块,包括证券、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定期的让投资者咨询并作出解答,每周一次。如周日法务咨询,可以让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相关人员做这些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报酬;周三会计问题咨询,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审计机构派员给予解答;周六证券专业知识咨询,由证监会或者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派员给予解答。从而,给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权威、可靠、准确的信息。

(3)拓宽投资者检举揭发的途径,鼓励投资者针对不法情事及时检举,利用网络建立互动的资讯系统、或是提供电话号码或者网址,使投资者通过网络确认特定人或特定机构提供的信息或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是否合法。

3、应加强对披露信息网站的监管力度。

首先,可对披露证券信息的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证监会应公开被授予许可证的网站名单,并向投资者说明。投资者从未获得许可证的网站获取信息被误导并据此入市遭到严重损失的,应自负后果。网站也必须在醒目位置向投资者说明其是否具有披露证券信息的许可证。其次,可以设立权威网站。当不同的网站信息披露出现比较大的差异时,以权威网站为准。可以考虑将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作为权威网站。再次,加强对网站信息内容的监管。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的网上投资咨询是否违背有关咨询方面的法规,网站中是否有传播虚假的、误导性的信息。因此,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与投资者的信息交流平台,以便接受投资者的检举揭发。

4、对网络证券交易欺诈的监管应进行立法完善。

目前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尚不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也不完备,在这些方面应该加以立法完善。立法机关应该对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在原有的监管系统上对网上证券交易加以补充规定,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等。证监会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制定《证券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对滞后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适用性司法解释,这样才能解决业务创新带来的法律稳定性与滞后性的矛盾。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覆盖面过于狭小,仅限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并没有关于网上证券交易犯罪的相关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规定的各种计算机犯罪进行补充规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性的司法解释。

5、关于管辖权和准据法适用问题。

首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权法院。如果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应优先考虑证券公司所在地[7]法院的管辖,因为证券公司掌握了交易的数据资料,而且确定其所在地较为容易。其次,对于适用的准据法,应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若当事人未作出选择的,可适用证券公司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因为无论从交易合同的订立、交易指令的执行还是侵权行为、侵权结果等因素来看,证券公司所在地与证券网上交易具有在客观上最确定、最集中、最密切的联系。另外,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签订有关网上交易管辖权和适用准据法的国际条约。这样,既可以明确管辖权,防止国家之间发生适用法律的冲突,又可以使当事人预见到争议的处理结果。

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带动着网上交易的迅速发展,网上证券交易如今已成为现今世界很普遍的证券经纪模式,然而网络在推动证券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等问题,这给网上证券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有相配套的完备的监管机制来应对这一难题,网上证券监管任重而道远。国际上的监管经验给了我国刚起步不久的网上证券监管不少有益的启示,因此,我们应学习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制度,对我国网上证券监管之不足逐步加以完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11: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证券交易相关文章
  • 完善代理市场管理的五点建议
    近年来,各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展迅速,为政府采购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作为县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也发现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须解决。例如社会代理机构为获得采购业务,可能一味迎合采购人的需要,不能以中立的态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些代理机构以借用、挂靠资质等方式承揽业务,或代理机构之间优势互补相互借用资质承揽业务;一些代理机构为节约成本,不重视队伍建设,机构既缺乏熟悉掌握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者,又缺乏精通工程、货物和服务方面的技术人员,导致代理行为不规范。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一是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动态监管机制,明确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种种表现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市场清出政策,完善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细则,细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相应的处罚条款。二是建立统一的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政府采
    2023-04-24
    216人看过
  • 建议完善我国刑法第272条
    我国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刑法条款,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定罪处罚的问题。但如果这些工作人员挪用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公物,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已该定罪处罚?该条款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该条款有进一步完善之处。从广义上说,资金属于物的范畴,资金可以用来购买公物,公物也可以变现为资金。在现实生活中,挪用资金犯罪的行为时而有之。但挪用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公物的行为也大有所在。如某集体企业一经理,将本企业用于办公的一台价值5万余元的笔记本电脑私自拿回家中,给朋友个人使用长达3年
    2023-04-25
    326人看过
  • 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几点对策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文明与民主的象征。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法治)、保障当事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因而,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主要问题:(1)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2)律师阅卷权问题;(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4)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5)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很大的,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根据未来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
    2023-04-22
    154人看过
  • 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条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违反法定程序等多种情形,过于概括、笼统与模糊,且法条规定比较原则,不是很具体。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监督而导致的诉讼矛盾与困惑就有所难免。加上该法未规定抗诉后的再审法院、抗诉的次数与期限、当事人未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而行使抗诉权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行使抗诉权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在再审法庭中的权利义务如何等项,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其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如因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民事裁决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后,在诉讼中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往往站在提出申诉当事人的一方,形成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不利于司法公正,违反民
    2023-06-01
    260人看过
  • 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条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违反法定程序等多种情形,过于概括、笼统与模糊,且法条规定比较原则,不是很具体。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监督而导致的诉讼矛盾与困惑就有所难免。加上该法未规定抗诉后的再审法院、抗诉的次数与期限、当事人未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而行使抗诉权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行使抗诉权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在再审法庭中的权利义务如何等项,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其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如因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民事裁决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后,在诉讼中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往往站在提出申诉当事人的一方,形成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不利于司法公正,违反民
    2023-06-01
    58人看过
  • 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如何完善?现阶段不应过早采用授权资本制。很多的学者提倡适用授权资本制度,他们认为授权资本制度是法律体系发展的方向,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同时也认为授权资本制度不应现在就实施。虽然法定资本制度有很多的弊端,但是如果不采用一个过渡,会暴露出更加尖锐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原因:第一,投资人自律性尚不强。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对于其余部分的股份发行和募集时间如果不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是由公司董事会在适当时间决定,并在此制度下不规定首次发行股份占总资本总额的比例,将导致企业对外发布的资本总额与实际资本脱节。第二,信用缺失以及配套规定滞后。当前我国资信公开程序不够,不是任何的人都可以调查其他公司的资信状况,一是调查工商档案度出现了割据式的规定,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最为宽松,国家为了鼓励其投资,在法律上无最低资本额限制、并享有分期缴款、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那么内
    2023-06-05
    290人看过
换一批
#证券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也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 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 更多>

    #证券交易
    相关咨询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9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
    • 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出庭作证制度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12
      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笔者建议进行如下改进: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点: (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 (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的监管规定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2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30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5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