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与开发商承诺不符的调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21:14:13 389 人看过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回迁房面积“被增加”开发商称当初约定为暂测面积

《阳光乐府回迁房面积被增加》追踪

开发商称当初约定为暂测面积

大兴区阳光乐府回迁房实测面积被增加,开发商要求业主为超出部分买单,百余名业主拒绝收房(本报11月2日报道)。近日,大兴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与京南住房开发公司共同答复,称西旺工程二期当初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未经测绘部门出具预测报告,安置时提供的面积为暂测面积,入住时以实测面积为准。

百余名业主等待一周后,得到了一份由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和京南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的回复。回复中称,2007年12月份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在启动西旺工程拆迁工作时,大兴区政府征用北京京南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用于西旺路拆迁安置,当时该商品房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安置现场出具的为图纸设计面积,未经测绘部门出具预测报告,并已在认购协议中约定,安置时提供的面积为暂测面积,入住时以实测面积为准。

一名业主对回复表示气愤:商品房不具备预售条件,为何要求业主当初签订认购协议,且事先不告知业主?有业主表示,他们在看房时也遭到阻拦,对方表示不交钱收房就不能看房。

业主王先生曾就此问题写信给市住建委,大兴区住建委受委托就相关事宜进行答复,称京南住房开发公司提供阳光乐府项目建设用地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商品房建设用地。王先生所购房属项目二期,将按商品房进行预售,不存在面积差异问题。

大兴区住建委还对业主解释称,由于业主并未签订市建委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增加面积3%以上部分由开发商买单的方式并不适用。业主所签的《回迁房安置协议》和《房屋认购协议》均非购买期房的正式合同,并未对面积差异处理作出条约规定。因此按照合同,开发商并没有直接的责任,也不涉及违法。

在与业主代表协商时,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副主任谭振龙表示,该回复的已经回复了,请业主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以免耽误入住。此外,大兴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与京南住房开发公司均拒绝再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马传贞律师称,《房屋认购协议》中标明的是商品房,此协议只是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文本格式上不同,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双方在《房屋认购协议》中未对差异作出约定,那么就得按法定执行,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最终要以司法裁定为准。(记者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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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由此可知,法律对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承诺的面积不符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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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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