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冲突无法解决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法律上的权利必定伴随着相应的救济方式,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以诉诸公力寻求保护,这种公力的实现不仅靠程序法来保证,更为重要的靠实体法中侵权条款的规定来使责任人承担责任。我们研究某项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归宿在于为建立和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参考,在此,笔者尝试提出以下设想,以期完善生育权制度: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当然在一方拒绝生育,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其生育权时,调解应当是解决生育权纠纷的首选原则,毕竟诉讼的双方是夫妻,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给了婚姻和生育一个挽回的机会。如果因夫妻一方拒绝生育,致使另一方生育权利无法实现,无法实现生育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选择离婚的权利。我国应在立法上将此种情形规定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法律应当赋予生育权主体在无法实现生育权时救济的权利,将此种情形规定为法定离婚情形之一那么想生育的一方就可以通过与他人结婚来实现自己的愿望。如美国婚姻家庭法就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拒绝生育,从而导致他方为了人种延续这一崇高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则自然可以诉请离婚”。笔者认为不宜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是因为在配偶一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强迫不愿生育的一方接受自己对生育权行使的结果,况且此时想生育的一方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就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未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因为胎儿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其命运也应当由双方来共同决定,不论是妻子单方擅自堕胎剥夺了丈夫做父亲的权利,还是妻子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侵犯丈夫一方不生育或者说何时生育的自由,这都给丈夫带来的精神打击是无法回避的,由于生育权作为一种人身权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男方在自己的生育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通过再婚实现自己的生育权。男性因此而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有过错的配偶方给付损害赔偿。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由于妻子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受孕或由于丈夫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婚外女性受孕这两种情形。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4月2日在一次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育了非亲生子女的,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根据此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夫妻的生育权,在婚外生育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害。
妻子私自生下夫妻两人的孩子时,到底谁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当然皆大欢喜。但若丈夫一方认为另一方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夫妻的感情,提出离婚请求,笔者认为,此时如果双方已协商同意由一方承担抚养义务,可以视为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应该许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因为父母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是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不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就能拒绝承担的。只是在此种情形下,丈夫可以作为无过错方就该行为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妻子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杨*全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中认为:原夫妻双方已协商决定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生育,不能因一方死亡而反悔,因此,独子死后公婆可依准生证阻止儿媳堕胎。如该女性坚持堕胎肯定给他人的独生子女合法生育权造成伤害,更不得用已经放弃的不生育的权利为自己的悔约行为作辩护。笔者不赞成该种观点。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但不包括公婆,在丈夫死亡的情况下妻子作为生育权仅存的一方完全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与否。因为妇女在生育过程中要承担,从卵子与精子结合、十月怀胎到分娩难以替代的作用,妇女不仅心理要承担巨大的压力,身体上也会引起一系列变化,有时生育过程中还会让妇女有性命之危;孩子的成长也需要母亲付出更多,只有母亲自愿承担起做母亲的职责,孩子才能在没有父亲的生活中得到母爱的安慰。
4、侵犯生育权的认定成立,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财产赔偿。因为主张财产赔偿势必要找到被侵犯的权源,即无过错方的何项财产权被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若要涉及到财产的话,那便是丈夫的精子了。丈夫的精子能否成为法律上的物呢?作为法律上的物,首当其冲的要件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而精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多存在于人体之内,很难成为法律上的物。也就说在通常情况下,丈夫的精子不能构成丈夫的财产。既然不存在财产权的侵犯,也就无所谓财产赔偿问题。[12]但侵犯无过错方的生育权,给他们带来的精神伤害是必然的,因此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
233人看过
-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485人看过
-
怎样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489人看过
-
怎样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431人看过
-
商标著作权冲突怎么解决?
413人看过
-
抵押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73人看过
生育权是人权下面的一个具体权利,属人之为人而自然享有的权利。生育权一般指生殖权利。公民的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殖权利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更多>
-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是如何解决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1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和重要的民事权利。随着计划生育制度的有效实行和人口增长的合理控制,我国人口出生率有所下降。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上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有关夫妻生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我国有关生育权方面的民事立法也相对滞后。
-
男性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1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性的人身权益。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背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公民既然享有
-
生育权与生育费的冲突怎么办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0夫妻双方除共同享有生育权以外,彼此还是相对独立的自然人,尽管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夫妻双方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协调的,但由于权利最终表现的是利益性,夫妻的意志并不总是那么协商一致,于是生育权的冲突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 归纳出夫妻生育权冲突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要求生育,而另一方不同意。 2、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 3、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 4、当夫妻合意怀孕后,丈
-
公司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怎样解决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01、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受法律保护。因为前述两种事项不属于同一范围内的活动。但若其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或者权利使用不当引起冲突的,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
-
怎样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09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的处理是,相对于商标权对于著作权是有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权人的注册是从其作品中间接而来,从而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认可,对于著作权人是有权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此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