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领导班子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任免权,从保监会划至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中投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作为持股85.5%的大股东,正在逐步收回大股东应有的权利,力求对中再集团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这一事件引起了业界和学术界的颇多讨论,而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思考一:从监管者的角度看,股东权力的归位有利于理清监管者的责任和立场,但是否会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
一直以来,保监会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备受争议的是,它既是行业运作的监管部门,同时又是行业发展主管部门。虽然政府没有明确其作为国家出资人的代表,但拥有对国有保险公司人事管理权限的保监会却实际上承担了国家出资人的角色。故而,保险公司存在风险隐患是它的责任,保险公司发展得不够快、不够好也是它的责任。双重身份导致的双重角色,常常令保监会自身处于两难选择当中,也使得其监管者身份受到质疑。比如:2008年保监会发布“限薪令”,就使得一部分人对保监会的“越位”持保留意见。对于此次的权力转移,有的业内人士认为,将使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更加明确,避免保监会既有业务监管权也有行政管理权。
但另一方面,失去了干部管理权限这一重要筹码的监管部门是否还能实施有效监管,却是我所担心的。如何保证监管力量不被削弱,将是保监会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可以考虑的途径之一就是制定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依靠公众的监督力量,增加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
思考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将人事管理权还给公司股东后,目前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够保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中再集团人事权从保监会划转给大股东固然是一个重大突破,符合股份公司治理的要求,对于理清企业和监管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这也是大势所趋。但保险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保障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必要条件,交由股东治理的保险公司,会不会为了追求短期的利润最大化或者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忽略公司长远利益或者投保人利益?这是保监会一直严格管理保险公司治理的出发点。虽然对于大型国企而言,其股东可能还是国有机构,出现忽略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仍然不排除有些股东只是作为财务投资者而非战略投资者的可能性。如何从公司治理机制入手,强化股东对保险公司客户负有的责任感,是公司治理有效的重要条件。
其实,我们通常说的公司治理多指通过设立“三会”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类似于公司治理的“形”。而公司治理的实质内容还应包括公司治理机制,它指的是公司治理能够起作用的传导途径,更类似于公司治理的“神”。比如,在外部治理机制方面,有法律和政治途径、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公司控制权市场、声誉市场与职业关注等;内部治理机制的方面,主要集中在激励合约、公司董事会与外部董事、大股东治理、债务融资等方面。我们也可以考虑通过这些途径加强公司治理,推动保险公司的治理从“形似”走向“神似”,而不是仅仅依靠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约束。
思考三:公司治理要管到公司组织结构中的哪一层次?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到底什么是公司治理。治理问题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写道:“作为其他人所有的资金的经营者,不要期望他会像对待自己所有的资金一样进行精心照顾。”此后,Berle和Means在现代公司制度的背景下把亚当·斯密所观察到的现象概括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代公司治理的研究发端于Jensen和Meckling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论文。该文不仅把作为合约委托人的股东与合约代理人的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为企业的代理问题,而且从此把降低代理成本作为公司治理研究的主题。同时,代理成本概念的提出在公司治理与现代企业理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公司治理问题与现代主流企业理论的研究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也逐渐细化为多个角度。这包括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制度构成、治理机制、理论基础、基本问题、潜在冲突等。
从以上公司治理研究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公司治理是为了减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所产生的代理问题而存在的,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行为。它只是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权力不受到制约的最高经营者,为了避免最高经营者为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的利益,保证最高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只有法人资格公司的最高管理层才会涉及到公司治理问题,而其他省分公司、市分公司等层级的公司管理中是涉及不到的,他们只需要接受上级的经营管理。
中再集团人事任免权划转这一事件受到热议的原因也许并不在于这一事件本身,而是因为这关系到保监会直管的其他国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集团等。因此上面所提出的问题就更值得引起有关人士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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