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业公司治理问题的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6:30:23 443 人看过

近日,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领导班子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任免权,从保监会划至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中投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作为持股85.5%的大股东,正在逐步收回大股东应有的权利,力求对中再集团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这一事件引起了业界和学术界的颇多讨论,而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思考一:从监管者的角度看,股东权力的归位有利于理清监管者的责任和立场,但是否会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

一直以来,保监会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备受争议的是,它既是行业运作的监管部门,同时又是行业发展主管部门。虽然政府没有明确其作为国家出资人的代表,但拥有对国有保险公司人事管理权限的保监会却实际上承担了国家出资人的角色。故而,保险公司存在风险隐患是它的责任,保险公司发展得不够快、不够好也是它的责任。双重身份导致的双重角色,常常令保监会自身处于两难选择当中,也使得其监管者身份受到质疑。比如:2008年保监会发布“限薪令”,就使得一部分人对保监会的“越位”持保留意见。对于此次的权力转移,有的业内人士认为,将使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更加明确,避免保监会既有业务监管权也有行政管理权。

但另一方面,失去了干部管理权限这一重要筹码的监管部门是否还能实施有效监管,却是我所担心的。如何保证监管力量不被削弱,将是保监会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可以考虑的途径之一就是制定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依靠公众的监督力量,增加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

思考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将人事管理权还给公司股东后,目前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够保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中再集团人事权从保监会划转给大股东固然是一个重大突破,符合股份公司治理的要求,对于理清企业和监管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这也是大势所趋。但保险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保障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必要条件,交由股东治理的保险公司,会不会为了追求短期的利润最大化或者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忽略公司长远利益或者投保人利益?这是保监会一直严格管理保险公司治理的出发点。虽然对于大型国企而言,其股东可能还是国有机构,出现忽略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仍然不排除有些股东只是作为财务投资者而非战略投资者的可能性。如何从公司治理机制入手,强化股东对保险公司客户负有的责任感,是公司治理有效的重要条件。

其实,我们通常说的公司治理多指通过设立“三会”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类似于公司治理的“形”。而公司治理的实质内容还应包括公司治理机制,它指的是公司治理能够起作用的传导途径,更类似于公司治理的“神”。比如,在外部治理机制方面,有法律和政治途径、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公司控制权市场、声誉市场与职业关注等;内部治理机制的方面,主要集中在激励合约、公司董事会与外部董事、大股东治理、债务融资等方面。我们也可以考虑通过这些途径加强公司治理,推动保险公司的治理从“形似”走向“神似”,而不是仅仅依靠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约束。

思考三:公司治理要管到公司组织结构中的哪一层次?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到底什么是公司治理。治理问题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写道:“作为其他人所有的资金的经营者,不要期望他会像对待自己所有的资金一样进行精心照顾。”此后,Berle和Means在现代公司制度的背景下把亚当·斯密所观察到的现象概括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代公司治理的研究发端于Jensen和Meckling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论文。该文不仅把作为合约委托人的股东与合约代理人的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为企业的代理问题,而且从此把降低代理成本作为公司治理研究的主题。同时,代理成本概念的提出在公司治理与现代企业理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公司治理问题与现代主流企业理论的研究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也逐渐细化为多个角度。这包括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制度构成、治理机制、理论基础、基本问题、潜在冲突等。

从以上公司治理研究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公司治理是为了减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所产生的代理问题而存在的,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行为。它只是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权力不受到制约的最高经营者,为了避免最高经营者为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的利益,保证最高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只有法人资格公司的最高管理层才会涉及到公司治理问题,而其他省分公司、市分公司等层级的公司管理中是涉及不到的,他们只需要接受上级的经营管理。

中再集团人事任免权划转这一事件受到热议的原因也许并不在于这一事件本身,而是因为这关系到保监会直管的其他国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集团等。因此上面所提出的问题就更值得引起有关人士的思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2: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司治理相关文章
  • 改善公司治理效率的思考
    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经理人主导控制权的治理结构的失效问题。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与运行过程中,无论是外部治理还是内部治理,都要求所有者能够正确评价经营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而信息披露在其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笔者认为,解决治理失效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在信息的生成和传递链条中,强化层层监督职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风险。本文旨在以信息的疏通和监管作为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突破口,以望能改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独立审计的专业监督在经理层主导地位的治理环境下,经理人控制着信息生成系统(主要是会计信息系统)。在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集于一体的重合中,审计的独立性会失去其存在的土壤。因为独立审计会在其生存利益与职业道德的权衡中,在惩罚成本低廉的侥幸心理下丧失了自我,与管理层合谋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使得独立审计的监督成了经理层可胁迫的自我评价工具。由于内部治理结
    2023-04-24
    88人看过
  • 对当前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几个问题的思考
    在物业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行业发展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物业管理企业要实施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坚持走品牌化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处理小区内部矛盾和纠纷的能力。一、当前物业管理市场的特征物业管理市场既有一般市场所具有的各种特征,又具有其他行业的所有特征:1.物业管理市场发育不完善。资料显示,全国城市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只占48%,沿海城市超过60%,我国城市的绝大多数小区仍然在施行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房管所体制。这说明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规模还很大。与此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离市场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距离。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机制在许多地方没有真正形成,有的城市为了打破这种局面推行了强制性招投标,“暗箱操作”的存在又使招投标的声誉受到很大影响。2.供求关系不够协调。物业管理行业的进入“门槛”比较低,注
    2023-06-10
    366人看过
  • 对股权冻结问题的思考
    对新《公司法》施行后股权冻结问题的思考一、股权冻结的概念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不准股东提取或转移股权及孳息的一种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对公司登记机关而言,协助办理股权冻结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人民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锁定特定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不让其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
    2023-06-05
    281人看过
  • 对合伙企业入伙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入伙资格;知情权;生效;债务承担一、关于入伙人资格问题(一)自然人入伙必须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吗?按照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必定要参与经营管理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允许成为普通合伙人,必然有违民法设立行为能力的宗旨。所以,普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能力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如果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普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合伙协议规定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转换为有限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未予规定的,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另外,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是否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呢?有人认为,如果限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必然不利于其财产的保值增值。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并且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3-04-24
    487人看过
  • 面对物业纠纷问题的思考有哪些?
    一、面对物业纠纷问题的思考有哪些1、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理念滞后时致今天,仍然有大量人们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管理或房管所管理模式上,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均有不成熟之处。特别是内地这种情况更普遍。据记者调查,西安市民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六个方面:97%的业主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不是根据业主意愿公平选聘产生,而是由开发商“钦定”的,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86%的业主认为小区物业收费不透明,更有60%的业主称不了解物业部门收费的用途,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无从谈起;参与调查的70%以上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同时认为业主无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在参与调查的市民中,有一半以上的人称不知道小区物业管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谁;参与者中,近90%的业主称小区不能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其中不少业主称小区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却产生了业主委员会,怀疑是物业管理部门暗箱操
    2023-05-22
    414人看过
  • 物流保险损失赔偿问题的思考
    1、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物流保险费用怎么计算?(一)主险保险费计算物
    2023-07-03
    190人看过
  • 保险投资监管法律问题的思考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这三者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而它们的协调需要法律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
    2023-04-23
    500人看过
  • 对非银行类金融企业风险防范问题的思考
    第一章非银行类金融企业背景及风险防范问题1.1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背景:在金融企业中,我们可以把金融企业分为银行类金融企业和非银行类金融企业,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非银行类金融企业出现了多样化,它是指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以外的不以吸收存贷款为主要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类金融企业、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银行、资产抵押、财务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类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在不断的进行细分,各种创新方式的出现造就了许多新的金融服务类型的公司,比如**新世纪投资公司等,他们曾经给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带来了快速增长的奇迹,但同时也是它们把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带入了目前这次严重的经济危机中,通过这些介绍,我们大致可以了解非银行类金融企业以及它与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密切关系。由于美国经济近些年来一直处于世界领导地位,因而金融业也相当发达,并且其非银行类金融企业方面的历史悠久,种类也
    2023-05-03
    273人看过
  • 集团公司治理管控的问题与对策
    集团公司治理管控的问题与对策作者:白万纲公司治理是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为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以提高经营绩效,而以公司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配置权责利的一种制度安排。一、公司治理的内涵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
    2023-06-05
    288人看过
  •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思考
    费率问题决不仅是收取费用的比率问题,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龙头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费率确定得科学合理,才能兼顾参保各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费率征收方式灵活有效,才能方便企业参保,同时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我国工伤保险费率问题进行了思考和论述,以与广大社会保障同仁商榷。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这里所阐述的,就是所谓工伤保险的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确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
    2023-04-23
    294人看过
  • 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的问题
    一、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的问题1.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说明理赔不合理的原因和依据,争取达成合理的赔偿方案。如果能够协商成功,是最好的解决方案。2.向监管部门投诉:如果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可以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投诉。中国银保监会是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可以向其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3.申请仲裁:如果以上两种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可以申请仲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4.提起诉讼:如果仲裁结果仍无法满足需求,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二、保险理赔的主要原则是什么保险理赔的主要原则是如下的: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需要双方有合同精神,能够遵守合同,按照合同执行;2.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险公司在面对不同的理赔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
    2023-10-01
    287人看过
  • 对国内保险公司诚信的深刻思考
    [案例回放]2007年8月,韩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王某为爱车购买了全套车险,包括车险、整车失窃救援、乘客座椅责任险、车身划伤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国内一家知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共花费2万余元。想到自己的车配了保安,韩女士根本不在乎高保费。2008年4月的一天,韩女士不小心划伤了自己的车,造成车身划伤。韩女士随后按规定报案。后来,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韩女士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了鉴定和维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然而,当韩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理赔时,理赔员却告诉她,系统显示韩女士的保险费还没到,她无法理赔。韩女士当即提出已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王先生的事实,王先生也已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和保险单交给韩女士,但保险公司仍坚持以保险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韩女士理赔没有收到保险费。然而,韩女士不得不选择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韩女士追回了应得的保险赔偿金。然而,保险公司却把
    2023-05-31
    443人看过
  • 对教唆犯相关问题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的这种规定引发了学者们广泛的思考和讨论,这就使得原本就有着许多特殊性的教唆犯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是十分必要的。一、关于教唆犯两个主要问题的争论(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独立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属性说。它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主义、犯罪共同说、客观主义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共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教唆犯的成立或者可罚性,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前提,只有在正犯成立并具有可罚性时,教唆犯才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2、独立性说。它是近代学
    2023-06-11
    124人看过
  • 对保险价值的理论思考
    关于保险价值,我国现行《保险法》只在财产保险合同这一节中列举说明了保险价值的几种确定方法,至于什么是保险价值,《保险法》没有作正面说明,其他教科书也未作论述。本文试就普遍涉及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问题作一理论探讨。一、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一旦我们引用了马克思价值学说的观点,就涉及到保险标的是否是商品的问题,因为不是商品就没有价值,即使其使用价值很大。保险是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各种产品、商品、资源、人身都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参加保险,所以,参加保险之前,不要求物品或资源具有价值,不一定是商品,但参加了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即有了共同的价值认可,以及在这一价值基础上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形式。通过保险这一商品的提供,同时也完成了保险标的的商品化过程——没有保险标的实物的交换,但有保险利益价值共同认可的实质过
    2023-04-23
    25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治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协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确保公司行为的合理、公正和效率的机制。公司治理涉及多个方面,如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在公司治理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公司的决策科学... 更多>

    #公司治理
    相关咨询
    • 工伤保险的职业病防治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9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议赔偿要求。释义本条是对职业病病人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的限定。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劳动者交纳工伤社会保险费而建立,用以解决劳动者任职业活动中遇到意外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伤害时的救治和经济赔偿,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目前实行的是无
    • 保险公司对于事故全责的赔偿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11-10
      在车祸发生后,全责方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完全负责理赔事项,主要取决于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事故没有特约条款的限制,并且事故恰好落在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之内,那么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专门的特约条款,例如设立免赔额或免除某些条款等,保险公司则有可能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甚至完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事故的实际状况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过程也会产生重要
    • 公司是否能用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的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22
      私人工厂不能用商业保险代替基本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只能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不能代替社会保险。各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不向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员工可以要求企业缴纳社保,也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部门强制要求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
    • 故意伤害保险公司理赔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29
      故意伤害案,有保险是可以让对方赔偿医疗费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同等责任保险公司理赔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9
      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赔付:一般涉及到第三者损失的赔偿,都是先通过交强险来理赔。交强险不论责任大小分为两种:单方全责、双方有责。 单方全责:全责方承担无责方损失,人伤1.1万,财产元,死亡残疾11万,无责赔付由全责代赔 双方有责(主次、同等):该赔付项目不论责任大小,只要有责任,就构成交强险赔付责任,人伤1.1万,财产元,死亡残疾11万。 如车险同责:双方损失各在元以内由交强险互碰自赔,双方各自拿着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