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接受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代办房产买卖、赠与、抵押、租赁、调换、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的经纪活动。
第四条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凡是按有关规定允许进入房地市场买卖、抵押、租赁、调换产权的单位房、私房、商品房,以及私房赠与、直管公房使用权调换,均可实行中介服务。
第六条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1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经考核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三名以上人员。
第七条成立中介机构,必须向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昆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申办中介机构时,除应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同时提交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文件和成立的可行性报告和组织章程。
中介机构必须亮证营业。
第八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持有市房管局发给的《昆明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九条申办经纪人资格,应由申请人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待业证或离退休证、本人近期脱帽照片两张,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考核或考试合格的,发给《昆明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十条经纪人必须持证上岗。经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注销经纪人资格证书,取消服务资格。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认真组织经纪人参加培训,学习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房地产专业技术知识,增强依法服务、诚实信用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中介服务技能。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设置中介机构;已设置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必须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房地产经营企业脱钩。中介机构不得兼营房地产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可以代理人或信托人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的代购、代销、代办等业务,但必须持有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委托人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自愿、平等、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和收取中介费。
第十五条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介绍并代办全部交易手续(即代领到全部有效证书)的,收费标准为:
1、房屋买卖的,按房屋成交总价的1%计算。
2、房屋租赁的,按房租总额的2%计算。
3、单位房、私房调换产权的,按交易双方房屋评估总价之和的1%计算。
4、直管公房调换使用权的,按交易双方应交的六个月租金之和计算。
5、房屋抵押、赠与的,按房屋评估价的1%计算。
6、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土地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办理。
二、仅只是介绍使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并代办协议鉴证手续的,按前款收费标准减半计算。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中介费由委托方支付。交易双方均实行委托时,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时,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或经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原证(照)发放部门收回原证(照),取消其中介服务资格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责任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越中介服务范围的,其交易行为和中介行为无效,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超标准收取中介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超标准部份的3倍以下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兼营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其经营行为无效;属于买卖行为的,处以房地产买卖金额20%以下的罚款;属于租赁行为的,处以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按本办法第七、九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其中介行为无效,由市房管局或工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公布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房管局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141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167人看过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条例(修改)
223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192人看过
-
昆明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223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349人看过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什么,对于中介服务人员有哪些相关管理办法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隶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咨询业务员、价格评估师(员)以及房地产经纪人。为了加强管理,确保专业化、规范化,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采取统一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和登记的管理办法。(1)房地产咨询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
-
市城镇职工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保人的特殊医疗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第三条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4、螺旋CT;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
-
-
什么是房地产中介, 房地产中介如何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如何收取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27房地产中介又名房地产经纪,是指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提供中间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商人。(佣金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在交易环节,即不是业主的代理人。也不是客户的代理人。关于房地产中介如何收费的解答: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
-
《城镇职工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0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卫生部等七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基本原则;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三是药品目录的基本结构;四是制定药品目录的权限;五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原则;六是药品目录调整的原则;七是制定药品目录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