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价部门接到的市民在通讯方面的价格投诉有所增加。一些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某通讯产品经销商在销售CDMA手机时,广告称购买手机送话费900元,但实际只送了200元的话费,其余700元需购机者存入等值金额话费现金才能激活使用,而这个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均无明示。
不履行价格承诺
据介绍,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例如,某百货公司在商场海报上刊登:开展手机大展销活动,随机赠送价值88元礼品一份,赠品以卖场实物为准。有顾客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该百货公司以礼品已送完为由,只赠送了一根市场价不足20元的手机挂绳。该公司的行为就是价格欺诈中的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
误导性标价
市民在消费时,常常会看到例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特别典型的有全场5折,而实际上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甚至有的没有折扣。
物价部门表示,上述行为就是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价格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在进行产品促销时,有个别经营者为了取得市民的信任,标示自己产品为全市最低价,价高可退钱等,这样的方式一度令消费者趋之若鹜。
某电器销售公司,承诺其品牌电视机全市最低价格,价高可以退还价差,而实际上该品牌电视机在当地为其独家销售,所称的市场最低价无从比较。这样的行为就是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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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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