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6:02:03 348 人看过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修改为“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缴销《暂住证》的;

(二)故意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的;

(三)拒绝查验《暂住证》的;

(四)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

(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警告相关文章
  •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小汽车编制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小汽车,是指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二十座位及其以下封闭式机动车辆。第四条小汽车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定编,从严控制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购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在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有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审核、批准小汽车编制;(四)监督检查小汽车编制执行情况;(五)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六)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各级控购办公室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配
    2023-06-08
    91人看过
  •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省长:钮茂生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且离开户籍所在地到现居住地和不具有本省户籍来本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以婚育龄流动人口。前款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地,是指跨县(含县级市、自治区)以上的行政区域,属于人户分离但仍居住在同一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2023-05-29
    358人看过
  • 河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运输和农业生产活动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乡镇船舶的建造、修理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船舶,是指乡(镇)、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船舶,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用于水上运输和农业生产的船舶,以及用于渔业生产兼营运输的船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除外。第四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和责任。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船舶的安会管理,并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的安全
    2023-06-08
    31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的暂住人口和留宿、招用暂住人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自治区内暂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苏木、乡、民族乡、镇和市居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一)随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二)探亲、访友、旅游、治病、寄读的;(三)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在驻自治区、盟市、旗县办事机构中工作的;(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聘用的;(六)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回家的;(七)因其他原因暂住的。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劳动、工商、房管、城建、计划生育等部门和银行,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
    2023-05-29
    132人看过
  • 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食品外,包装食品标签至少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重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食(使)用方法指导、质量等级和产品标准代号等项基本内容。第四条包装食品必须使用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标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标签。凡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产品标准文本、标签底样(一式三分)一并送交当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并取得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后,方可印刷和使用食品标签。第五条生产经营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食品标签,应当向标签印制企业提
    2023-06-07
    468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灵活就业、多渠道就业的需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规范企业、用人单位间的劳务输出、输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向用人单位输出劳务人员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行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劳务派遣形式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
    2023-06-10
    137人看过
  •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产业监督管理,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吸收和开发新技术,引进和研制新产品,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以上建设、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鼓励扶持本省环境保护产业的
    2023-04-24
    111人看过
  • 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60号《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25日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
    2023-04-24
    131人看过
  • 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1、第九条修改为:“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油品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油。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分等杂质的过滤设备。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所售的燃油中加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目录,由省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2、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给《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3、第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年检时排放污染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期间和维修治理后,经检测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不路行驶。”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2023-04-24
    202人看过
  •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品维修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民用品维修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维修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的民用电器、交通工具、机械设备、通信器材、照相摄像器材、运动健身器材等民用品维修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法规、规章对机动车辆、农业机械和设备等民用品的维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发展民用品维修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品维修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民用品维修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民用品维修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市场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维修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2023-06-07
    431人看过
  •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五条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一)年满十六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二)同
    2023-11-14
    412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
    2023-06-13
    106人看过
  • 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口兽药的管理,依照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家畜家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有规定作用、用途、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一)血清、菌(疫)苗和诊断液等兽用生物制品;(二)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和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三)抗生素、生化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四)抗球虫药类、驱虫药类、抑菌促生长剂类、中草药类、微生态制剂类、酶制剂类、维生素类和微量元素类等饲料药物添加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兽药,应当具备《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条件。第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由具
    2023-06-07
    199人看过
  •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地籍测绘行为,保障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籍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籍测绘,是指测定、表述地籍要素和相关地形要素的空间位置及其相关属性,以及对相应的成果、数据、信息进行处理、管理、维护和提供等行为。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籍测绘管理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并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第六条在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前,必须实施地籍测绘。第七条地籍测绘经费由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
    2023-06-10
    292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警告
    词条

    警告的适用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和训诫。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警告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使受罚人精神上受到损害,促使其引起应有了的意和警惕,尽力避免再犯。警告一般适... 更多>

    #警告
    相关咨询
    • 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一至三个月内实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7
      根据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修正)发文文号:颁布日期:1995年04月06日 法规类型:地方法规所属行业:-所属地区:河北 第十四条规定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缴销《暂住证》的; (二)故意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
    • 治安管理处罚案刑法修正案有几个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22
      截至2017年底,我国刑法修正案有十个刑法修正案。 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于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于2001年8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于2001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河北省流动人口生育违法所得税管理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7
      异地超生二胎罚款多少,异地超生二胎罚款多少对于社会抚养费(也就是罚款)的征收标准,是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参考的,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征收数额。新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
    • 证券期货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0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