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
(河北)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发[2010]13号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8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69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二、普调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2、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5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5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5元。三、在普调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对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09年当年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50元。2、对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0元。其中,属于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3、对企业原工商业者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对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4、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6、2009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四、资金渠道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今后,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二一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水平和调整方法
2021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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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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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6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三、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四)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