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36:05 166 人看过

宁海县政府令第20号已于2009年4月30日宁海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长褚银良2009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实施和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需要。第三条县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拆迁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第四条县城市拆迁办公室等单位负责实施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计划管理。县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安置房年度计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安置房建设计划,县城市拆迁办等单位要做好具体拆迁项目的前期工作,制定拆迁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报请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省规定的文件。

县建设局接到申请后,按照省规定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县建设局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第八条县建设局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5日内,以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将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和拆迁范围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县建设局和拆迁人要及时做好对被拆迁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第九条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范围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县建设局提出延期申请;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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