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7:08 154 人看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省城市化主体战略的深入实施,城市建设步入快速发展时期,一些城市和县城的发展条件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和用地布局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严格要求。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建规[2004]185号),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把规划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作为强制性内容,在图纸上详细标明。”

目前,全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即将启动(规划期限至2020年,其中,近期规划到2010年)。为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决定》提出的“确保两项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上的协调一致”的总体要求,实现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启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工作。各市要抓紧对本市及所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对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形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需要的,要及时做出调整或修编。

省政府及各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规划期限不到2020年的,要抓紧组织进行总体规划修编,不再履行修编认定程序。已经批准且规划期限编制到2020年,但规划发展目标、规模和用地布局等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或与国家现行政策有抵触的,要抓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办字[200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规定的程序,报请有关部门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修编认定,经认定后,抓紧组织开展总体规划调整或修编工作。

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确实需要进行调整或修编的,要对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就总体规划调整或修编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按规定程序申请规划调整或修编认定工作。

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此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修编的基本要求是,规划期限、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与即将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总体规划期限统一调整到2020年,其中,近期建设规划期限统一调整到2010年。

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本期规划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布局不相互矛盾,同时做好城市远景规划用地与基本农田布局的协调,力争为城市长远发展留有余地。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应在考虑城市工程地质条件、防洪、防潮、抗震、水资源保护等城市安全制约因素和保证城市布局结构相对完整的情况下,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少占耕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基本农田要作为强制性内容明确标示保护范围。

三、加快总体规划调整、修编进度。调整和修编工作要求在2006年底前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要抓紧报请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纲要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核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核定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批复的前提条件。

四、结合总体规划修编,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必要的前置条件。近期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适应,同步滚动编制。考虑到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启动,从2005起,各市(县)要结合此次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工作,按照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办法》要求,组织编制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落实“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土地投放量和各类用地布局和比例,统筹安排规划实施的时序,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宏观调控作用,指导城市建设对存量土地的挖潜改造。新一期近期建设规划期限统一编制到2010年。

凡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调整或修编同步进行,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未进行总体规划调整或修编的城市,应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五、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时序,提出年度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和安排,科学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并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衔接。年度实施计划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优先保证城市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用房、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项目用地。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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