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及其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的规定。在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后,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需 要 哪 些 条 件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业主大会已通过筹备委员会选举产生筹备组;
2. 筹备组成员不少于10人,且应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代表;
3. 筹备组成员中应当有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
4. 筹备组应当制定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计划,并提交业主大会审核;
5. 业主大会通过筹备组提交的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计划。
综上所述,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对于违反这些条件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有权予以撤换。
业主委员会是维护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织,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小区入住率达到50%或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时,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包括业主大会已通过筹备委员会选举产生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不少于10人且应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中应当有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筹备组应当制定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计划并提交业主大会审核,业主大会通过筹备组提交的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计划。对于违反这些条件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有权予以撤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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