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谁赔偿?由雇主赔偿。
天山网讯(通讯员任万民报道)3月2日,原告唐某诉被告马某、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和静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唐某5000元,于2011年3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2011年5月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2000元。
2009年5月28日,唐某受雇于刘某为其安装路灯杆,马某为刘某无偿开车运送路灯杆。当日,马某开车将旧路灯杆拉进和静县城建局院内,唐某也坐在车内,车行至城建局大门时车上的板子撞击城建局大门后反弹,将坐在车内的唐某打伤,致其右顶骨骨折。唐某当日进入和静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09年6月22日出院,期间医疗费5242.1元,误工费8107.5元,伙食补助费625元,护理费1762.5元,营养费625元,共计16362元,刘某已经支付医疗费5242.1元,误工费3000元,还有8120元未支付,故唐某将马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其予以支付。
2011年3月2日,经和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砖厂雇人搞维修雇工受伤应赔偿
一名工人受雇砖厂负责维修工作,不想被铁棍击伤。日前,登封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山机砖厂一次性赔偿原告王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1872.07元。
法院查明,中山机砖厂是一家没有依法登记,没有营业执照的机砖厂,下岗职工王虎受该机砖厂的雇佣,在厂里具体负责机器维修工作。2007年11月16日下午4时左右,王虎在维修搅拌机时,不想被搅拌机内的铁棍击倒受伤,后经医生诊断为脑挫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中山机砖厂虽系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应负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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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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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8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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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地受伤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0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您和这位“前者”的口头约定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二是“前者”和“后者”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已将工程承包给“前者”,且在施工过程中,你未给施工人员错误指示,也就是你对“后者”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故你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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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受伤是否受雇人承担责任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28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受雇人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受雇人和雇主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雇主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受雇人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雇主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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