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发(2008)5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冶金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和《关于做好恢复探矿权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98号)实施以来,随着全省探矿权审批逐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日益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得到了有效改善,地质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在探矿权申请登记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和新设探矿权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时效性。为了加强探矿权审批,提高探矿权审批的行政效能,现就探矿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审查认定,确保矿山勘查开发整体化、规模化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通过已有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矿体延伸出探矿权登记范围并在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而提出的扩大勘查范围。
矿山延深勘查是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通过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已采矿体延伸出采矿权范围并在其延深方向上提出的深部勘查。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的目的是保障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合理规划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已有社会资源的效力。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必须根据地质勘查成果及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延深勘查必须根据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对已发现矿体是否延伸出探矿权范围或已采矿体是否延深出采矿权范围进行论证和审查认定。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做出是否同意的认定并以正式函件明确回复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或矿山延深勘查的申请人。
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或申请矿山延深勘查,应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意见及同意的认定正式文件;否则,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受理了的予以退件。
申请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范围的,应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承诺查(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应进行扩大勘查或矿山延深勘查范围内所查(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评估并缴纳探矿权价款。否则,自行放弃探矿权申请或已登记的探矿权。
二.严格探矿权科学合理设置,促进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
为了科学合理设置探矿权,减少因探矿权设置不合理引发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纠纷,促进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外(周边)勘查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的空白区和已设探矿权与探矿权之间或已设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间距小于500米的空白区,符合规定条件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可以申请探矿权范围扩大和矿山延深勘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他人的探矿权申请,受理了的予以退件。
三.完善探矿权申报材料,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
为促进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保障探矿权审批依法及时办结,对新立探矿权、探矿权扩大范围及矿山延深勘查探矿权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时提供的申报材料应有市(州)、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属限制勘查区的探矿权申请(含探矿权延续、变更)还应提供勘查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否则,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受理了的予以退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加强管理,严格把关,主动服务,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勘查投资环境,推动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川国土资发[2007]98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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