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人社[2010]117号文件》规定,淄川区对2009年11月份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二级增加170元,三级增加165元,四级增加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待2009年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以2009年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并予以补发,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截止目前,全区待遇调整工作已经顺利结束,补发的待遇已全部发到了伤残职工手中。
江西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同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7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40元的,补足差额至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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