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生对患者透露病情,结果患者被吓死,谁应当负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维护患者的知情权是理所当然的,但并不是毫无顾忌,在有可能对病人产生不利的情况下,医院应当注意告知的方式,否则,医院将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医生获得了病人的手术同意书,是否就可以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3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对于手术同意书,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1)手术同意书是患者的一种授权医生给自己做手术的协议;
(2)手术同意书表明患者的知情权受到了规定保护;
(3)手术同意书并不具备医疗事故免责的效力,一旦因为医院或医生的严重过失导致医疗事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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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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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是否需要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或者告知全责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6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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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26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 1、病情了解权。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3、医疗费用知晓权。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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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被列为医疗事故患者或者被列为产妇,是否仍需履行告知告知义务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4请参考以下案例:2007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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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4(相关事项的告知)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解答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疑问,并告知下列事项:(一)人民调解等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尸检的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