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适用及其相关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53:01 76 人看过

一、怎样对刑法中“以上”、“以下”的含义进行补正解释

刑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对此立法解释作出补正解释:一是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应包括本数,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否则,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就会交叉重合,从而有违立法精神;二是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举例而言,某犯因三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五年、八年有期徒刑,如果这里的总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数,则对于该犯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这一处刑结果等于适用并科原则;如果这里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数,则该犯可能仅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从而与采用吸收原则无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主刑与附加刑以及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如果对于举例中的多个有期徒刑采用并科原则,就没有体现法定的“限制”精神;而采用吸收原则,又无法体现“加重”的立法原意。故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予以并罚时,“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

二、前罪受外国刑罚处罚的人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二是依照我国刑法不应负刑事责任的。对于前者,可以将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视为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对于后者,尽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并已经刑罚执行完毕,但由于这种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成罪,即不应负刑事责任,且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原则上是不予承认的,故其后在我国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

三、如何掌握刑期起止日期的表述及折抵计算

(一)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案件的刑期计算与表述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刑期的起止时间,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表述:

1.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已被先行羁押,且羁押期间没有间断的,应以被告人实际被羁押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

2.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未被先行羁押的,应以判决宣告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先行羁押的,判决宣告时必须对其予以收押,故收押之日就是被告人在刑期执行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

3.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已被先行羁押,但羁押期间有间断?即俗称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或者被先行羁押后又取保候审的,应以最后一次被羁押之日?取保候审的,即为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在此之前先行被实际羁押的期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

(二)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案件的刑期计算与表述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即应当在判决的刑罚之后,用括号注明:“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三)判处管制案件的刑期计算与表述

对于判处管制的案件,一般是在判决宣告之日将被告人交付执行,故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刑期的起算日,在此以前被先行羁押的期间应依法折抵,然后确定刑期的终止日。

(四)判处无期徒刑后减刑案件的刑期计算与表述

刑法明文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依法减刑的案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算日应当为无期徒刑判决的确定之日。判决确定之日,即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即为判决确定之日。

2.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即为判决确定之日。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行政拘留等时间折抵刑期的问题

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被拘留或逮捕以前,因同一犯罪行为被有关组织行政拘留、扣留、留置盘问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将其被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间依法折抵刑期。原未折抵,现罪犯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则不必再作变动。

四、如何理解、掌握刑法中的有关范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此,我国宪法已经作了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人员也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是受国家机关聘用、委托,实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即从事公务的非在编人员;二是在乡级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或者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如证监会、保监会、各级工、青、妇机关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委派”是指受上述国有单位的派遣,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行使一定的组织、领导、监督或管理职责。委派的形式是多样的,如任命、指派、推荐、提名等。非国有单位将所接受的“委派人员”安排到下属单位从事一定的管理职责,其劳动人事关系仍由国有单位管理或予以保留的,不影响对其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的认定。

在具体认定中,有必要注意两点:1无论被委派的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也不论是委派单位的原有职工,还是为了委派而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国有单位委派人员。2应注意把国有单位委派人员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区别开来。“委派”实际上是派遣某人作为代表到另一单位履行职责,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由此使委派与接收两个单位间发生固定的联系:“委托”则是一个单位将一定的事务交给某人管理,被委托者往往要以委托者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内进行活动,而且其活动结果一般由委托者承担责任。

(三)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从事公务是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以及被上述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履行一定的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单从国有公司、企业层面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在上述单位中担负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人员。如厂长、经理、董事、监事等;二是具体负责某项工作,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以对单位财物的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具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限为特征。如上述单位中的会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对于上述单位中仅仅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性保管义务的收银员、售货员等,因其属于从事劳务或服务性劳务的人员,应与从事公务的人员相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不尽明确,如一人身兼会计、出纳等多项职责;有些人员的职务相同,但权限大小有别。在认定是否从事公务时,这些复杂情况不可一概而论,而需具体斟酌,即根据从事公务的基本特性,以所担负的职责是否具有管理性质为标准,实事求是地认定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对于有些公务与劳务性质确实难以分清的岗位或职责,宜按照刑法上的谦抑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6: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会计员相关文章
  • 猥亵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刑罚程度
    犯猥亵罪怎样判刑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依据刑法的规定,猥亵罪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什么才算猥亵罪?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
    2023-07-03
    266人看过
  • 分析:犯罪中止的刑罚轻重及相关问题
    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确定:对中止犯,无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根据有关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行为。对中止犯,无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中止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鼓励的;犯罪中止是犯罪的状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中止应该怎么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23-07-10
    430人看过
  • 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及其相关问题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
    2023-02-28
    286人看过
  • 赠与合同的效力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赠与合同的效力的理解,主要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的撤销权两方面来理解。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而法定的撤销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的撤销权的规定如下: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2、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3、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
    2023-07-04
    194人看过
  • 缔约过失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会造成的损失如下: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实践中,对缔约过失的直接损失一致地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2.间接损失。所谓的间接损失是指如
    2023-07-19
    289人看过
  • 监外执行的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监外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因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暂时改变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二种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后,可能危害社会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监外执行(专指保外就医)应遵守哪些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四)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2023-07-02
    465人看过
  •  贿赂罪的刑罚及其相关规定
    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此罪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的工作秩序。贿赂罪是指故意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贿 赂 罪 构 成 要 件 : 向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财 物 或 其 他 利 益贿赂罪是一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要要件和主观要件。客体要件是指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匹配,促进行贿和
    2023-10-01
    121人看过
  • 法定赔偿适用相关法律问题
    著作权侵权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规定了法定赔偿,最高法院对适用法定赔偿也作了相关的的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一)律师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是否应算在法定赔偿额问题对于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诉讼支出的住宿费、差旅费、证据调查费用等,我国法院一般不把上述费用作为胜诉方的损失对待,通常在判决中驳回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如果上述费用不由被告人承担,会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的高昂,导致权利人怠于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积极性,致使侵权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打击,间接地鼓励了侵权行为的发生。Trips协议规定了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开支。而《美国版权法》第505条也规定,法庭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判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
    2023-06-22
    493人看过
  • 罚金刑适用现状及其完善
    罚金刑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种类,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惩治经济犯罪和贪利性质的犯罪。此外,罚金刑的种类得到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运用由原来的选择性法定刑或独立适用,而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缴纳方式,这无疑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完善罚金刑的规定。一、罚金的缴纳方式。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
    2023-06-11
    189人看过
  • 虚开发票罪刑罚及其相关规定
    虚开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三、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四、虚开发票犯罪为直接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7-06
    242人看过
  •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量刑标准及其适用问题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量刑标准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殴打监管人员的;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因此,只要被监管的罪犯在监狱中聚众斗殴、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在监狱人员,就构成本罪。新刑法对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标准1、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
    2023-07-02
    52人看过
  • 走私毒品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走私毒品罪的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抵制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走私毒品罪立案标准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023-07-11
    182人看过
  • 货币变造罪刑罚及其相关规定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区别是什么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不同的。变造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货币。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等。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将真实的金属货币熔化之后铸成新币。变造货币的犯罪受到其行为方式的限制,数额远远小于伪造的货币的数额,变造货币的犯罪是在真实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行为人为此还须先行投入一部分货币才能进行变造货币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于伪造货币的非法所得利益。而伪造货币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产货币”,社会危害性相对变造货币
    2023-07-08
    397人看过
  • 房屋赠与的过户流程及其相关问题解答
    房屋赠与过户流程有: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书面合同;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缴纳契税、领取契证;3、赠与合同公证;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5、受赠人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申请书、原房地产产权证、当事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赠与书和公证书、契税收据等材料;6、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房屋赠与过户费用1、直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偿赠与:(1)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契税:受赠人缴纳3%,再转让房产,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计税。2、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费用:(1)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2)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子女间可
    2023-07-07
    305人看过
换一批
#会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会计员
    词条

    会计员是指承担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人员,即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人员。主要负责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其他拓展部分。 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会计机构内岗位设置的要求,根据各单位规模的大小及业务的需要进行设置。除了会计员,单位还应设置会计... 更多>

    #会计员
    相关咨询
    • 股权如何转让及其相关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6
      股权的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及其适用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分为三种情况: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延付或拒付租金;寄有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法律对时效有特别规定:(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二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三年)
    • 适用刑强度有关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8
      根据新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刑”适用时,可以是没收财产的一部分,也可为全部,至于具体的条件、标准、强度,则无规定,致使在具体适用此刑罚方法时,难以把握,这也是造成此刑罚被束之高阁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适用此刑罚方法时,强度的把握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对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案件,如需适用没收财产刑,可考虑没收一小部分;如情节严重,危害很大,可考虑剥夺大部分以至全部财产。另外,在具体适用时,
    • 关于欠款纠纷及其适用法律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5
      债务纠纷适用的法律:借款合同适用《合同法》;民间借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 起诉抚养费多久立案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01
      起诉抚养费后一般当场就能立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