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预先设定而违约事实发生后据此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设定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履约保证金在性质上是否具备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目前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从一般意义上讲,履约保证金应该具备补偿性。
2007年11月,日照某煤化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与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下称某分公司)签订红土镍矿购销合同,约定:乙方诸城分公司向甲方某公司购买红土镍矿31692.60湿公吨,总货款1300余万元2007年11月23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批货款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付款期内,乙方任何一期付款的违约,视为对该合同的全部违约。
合同签订后,诸城分公司分几次向某公司汇付款项计593万元(其中第一笔200万元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某公司分批次将合同约定的镍矿放货给诸城分公司,诸城分公司先后提取。后诸城分公司未就双方约定的货物再行支付货款,亦未提取货物。某公司诉称,由于诸城分公司违约,不再付款及提取货物,其对剩余货物降价处理,并支付了货物超期堆存费、汇票贴息及利息损失,故要求诸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并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诸城分公司签订的红土镍矿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诸城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显属违约。合同中虽没有出现“违约金”字样,但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故诸城分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货物超期堆存费、银行贴息7万余元,系诸城分公司未提货所致,应由其承担。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降价处理货物损失,并未超出违约金数额范围,且已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使某公司得到补偿,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遂判决:
一、诸城分公司支付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诸城分公司赔偿某公司超期堆存费、银行贴息7.8万元
三、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诸城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把“履约保证金”认定为“违约金”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履约保证金不仅具备补偿性,还具备惩罚性。因诸城分公司违约,其无权要求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该履约保证金应归某公司所有,其有权不予返还。原审判决将履约保证金等同于违约金的定性及判决主文的表述虽有不妥,但其判决给付的数额正确,故仅对不当之处予以变更。遂判决:一、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诸城分公司给付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二、维持原审判决其他部分。
本案中,双方约定,200万元作为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并冲抵最后一批货款,该约定是基于诸城分公司如约履行合同时,履约保证金可以冲抵最后的一笔货款同时约定,若诸城分公司逾期付款,某公司将自行处置货物且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没收”虽然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字眼或色彩,但在本案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中,“没收”应是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予返还或给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之意。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案的履约保证金不仅具备补偿性,还具备惩罚性。诸城分公司给付的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其“付款期内,任何一期付款的违约,视为对该合同的全部违约”的违约行为,其无权要求被返还,某公司有权不予返还,故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
372人看过
-
定金协议存在欺诈,可以退吗
429人看过
-
如果报价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488人看过
-
该笔交易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406人看过
-
合同中存在欺骗行为,是否还有效
439人看过
-
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可以并存吗
399人看过
-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福建在线咨询 2021-01-24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往往在结婚时有的采取欺诈手段或者胁迫、骗取的方式领取结婚证;在离婚时,以欺诈、欺骗的方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等,民政机关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很少予以审查。这就给一些人有了可乘之机,被骗一方往往在事后懊恼不已,但为时已晚。即使通过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而无法执行;有的甚至一走了之,下落不明,导致子女的抚
-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消费欺诈行为中的欺诈行为是否还是可以构成诈骗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5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消费欺诈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要考虑以下三个条件:(一)从主观方面看,欺诈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者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看,它侧重对消费者利益
-
恋人以欺骗形式借钱为由诈骗, 并且没有证据, 能否认定为诈骗罪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2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2、如果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属于诈骗,而属于民事经济纠纷。 3、根据你的陈述来看,A和B虽然是恋人关系,恋人关系并不能阻碍诈骗罪的成立。B明显虚构事实来诈骗钱财,是很典型的诈骗行为。就本案,应该认定为诈骗,同
-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辽宁在线咨询 2024-12-20商品房买卖欺诈的认定标准如下: 1. 开发商有欺诈的故意,是指开发商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态度。 2. 开发商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通常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 3. 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的判断。也就是说,欺诈的行为与被欺诈方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4. 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做出意思表示
-
存在欠条并不一定代表存在诈骗行为湖南在线咨询 2024-12-06持有欠条并不等同于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而欠条则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凿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出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持有欠条本身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但并不意味着不能构成。欠条可以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特定货币的债务,揭示出债务人应付给债权人的一定金额。然而,仅凭欠条本身并不能确定债务人的行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