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浙地税函〔2008〕370号
发布日期:2008-7-18
执行日期:2008-7-1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省气象局《关于解决我省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入重复纳税问题的请示》(浙气发(2008)99号),要求对其所属浙江省气象信息中心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气象短消息信息服务及热线“12121”全省气象信息服务业务,每月以从上述省级电信运营机构集中结算分回的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减去分割给市、县气象部门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各市气象部门每月以分得的收入减去分割给县(市)气象部门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上述气象信息服务业务,应分别由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浙江省气象信息中心及各市、县(市)气象部门按照各自用户服务量分割后实际取得的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省、市级气象部门应凭其取得各气象信息服务协作单位开具的发票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八年七月十八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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