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7:02:57 161 人看过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应为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优先购买权消灭,优先购买权人不得再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来否定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但在该期间内,出卖人负有止卖义务。如果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

一、哪些情况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法院不支持

以下情况发生时,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法院不支持:(一)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时;(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的适用条件是:

1、须是房屋租赁合同;

2、须是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售房屋、拍卖房屋、与抵押权人协议以租赁折抵债务,或者抵押权人拍卖租赁的房屋;

3、须以同等条件购买;

4、须于除斥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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