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裁员条件,公司可以在培训期间裁员。经济裁员必须符合法律条件
经济裁员必须符合法律条件,作为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这些法律条件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只有同时满足其中一项实质性条件和所有程序性条件,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经济裁员
(I)实质性条件
劳动合同条例,雇主可以在四种情况下进行经济裁员:
首先,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是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可能明显丧失偿债能力。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企业破产法》设立重整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用人单位按照包括企业重整业务计划在内的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和清偿债务,债权调整偿还计划和其他有利于企业重组的计划,以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破产企业通过重组机会恢复活力。在重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其次,生产经营困难严重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总是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决策失误,企业的生产经营就可能出现困难。当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允许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自救,不得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减员减员是较为有效的缓解措施。从总体上看,这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到具体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出现困难时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谨慎使用,并在“困难”前加上“严重”一词
第三,如果企业改变生产,重大
技术创新或业务模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生存和更大的发展,必须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法包括企业生产转型、重大技术创新和经营模式调整。企业生产的变化、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的调整不一定会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例如,如果企业变更生产,则可以在生产变更后将原岗位的工人调到该岗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尽可能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改变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经济性裁员只有在劳动合同变更且仍需裁减人员后才能进行
第四,由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实践中,除了本文列出的三种情况外,还有一些情况是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需要经济裁员。例如,如果一些企业为了防止污染而需要经济裁员进行搬迁,雇主也应该被允许进行经济裁员。作为一项信息性条款,应严格解释本规定(二)程序性条件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性裁员对工人和整个社会稳定与团结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雇主为经济裁员执行一套法律程序。这些法律程序是循序渐进的,必须全面实施
首先,必须减少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的员工,但要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经济性裁员的人数仅为50人,在全文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全面。有些企业规模小,一次减少15人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是件好事,建议同时规定一个固定的人数和比例。因此,裁员有两个相对标准: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
有人认为,为了避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标准下分批解雇员工。因此,建议经济裁员应有一个时间标准,如一个月或三个月内。经济裁员对工人和雇主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裁员数量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根据经济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分批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独终止劳动合同。权利的平衡决定了雇主不会盲目避免经济裁员。因此,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标准是一次性裁员
其次,你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解释情况,并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
,因为经济性裁员涉及更多员工的权益,为了便于工会和职工了解下岗计划和原因,获得工会和职工对经济性下岗的理解和认可,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有的企业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如果一个没有工会的雇主进行经济性裁员,它只能向所有员工解释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修订过程中,有人提出一些企业规模相对较大。为了便于操作,建议将“所有员工”和“员工”修改为“员工代表”。考虑到经济性裁员中部分员工已经下岗,部分员工没有下岗,如果是员工代表,必然涉及员工代表的生成方法,操作起来更加复杂和困难。听取员工意见的方式很多,如座谈会、设立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如果是员工代表反映的,也是员工的意见。因此,听取员工意见无需修改
第三,裁员计划应上报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应在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解释情况后形成正式裁员计划,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对原精简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根据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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