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5:54 146 人看过

×××人民法院赔偿

决定书

(供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用)

(××××)××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向本案(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本院查明:(叙述侵权事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决定赔偿主文

(写明赔偿请示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示人姓名或名称)以(申请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月××日

(院印)

(送达本决定应使用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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