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自1987年海关法颁布以来,我国已有数十部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犯罪,并且规定了对有罪的单位适用单罚制或双罚制的刑罚处罚方式。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正式确立了有关单位犯罪的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就是实行所谓的双罚制。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1)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单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遵循自然人委托辩护人的有关规定。
(2)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于审判台前左侧。
(3)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二、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首先,单位是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在侵犯财产等刑事案件中也可能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成为被害人。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后,允许单位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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