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劳社医[2005]11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应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立适应国有困难企业缴费参保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
二、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缴费能力,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困难类别界定,界定后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相应层次的医疗保险。
三、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界定为无力缴费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参加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的50%部分,由省财政帮助解决;其余50%由主管部门、单位及个人共同多渠道筹集。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抗美援朝老战士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医疗需求,各统筹地区除帮助这部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应建立专项救助资金,报销他们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由个人支付的部分费用以及一些特殊困难。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省属单位执行统筹地区的规定,经核定的国有困难企业中这部分人员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帮助。
五、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尤其要通过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杜绝未经参保人员本人同意自付费用而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情况发生,减轻其个人医疗费负担。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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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4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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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遗属生活有困难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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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女职工孕期休假的工作通知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1女职工孕期休假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