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因职工档案遗失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终审结案,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了原审原、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的档案遗失确实给职工甘某的社保、就业造成一定影响带来一定损失,并判决被告单位酌情赔偿3万元。
法院一审查实,原告甘某原为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单位职工。2001年12月,其向单位提出自谋职业、买断工龄的申请得到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在甘某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时,发现被告单位将其档案遗失,并因此未再办理社保手续。
之后,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甘某将高新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为其补办参加海军开始到高新支行处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赔偿因丢失档案致使其无法重新就业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共72950元及可预见合理收入损失23.73万元,赔偿其因不能办理社保手续而导致其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而受到的损失及档案遗失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元等。
法院一审认为,甘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补办档案资料的诉请具有可执行性,该诉请因内容不明确,无可执行性,且其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因档案遗失未就业,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并无必然联系,与其要求的实际损失之间缺乏必要的因果关系,而其主张的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也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这三项诉请均不予支持。但甘某的档案遗失确实给其的社会保险及就业造成了一定影响,带来一定损失,故法院一审酌情支持3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甘某坚持认为单位将其档案遗失从而造成其无法就业,高新支行理应为其补办、恢复职工档案资料,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合理的可预见收入,并认为判决只赔偿3万元过低。高新支行提出,甘某于1995年转入高新支行后随即发现档案丢失,单位实际上已为其补办了其在高新支行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完全可自己到社保局购买个人社保,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这与档案遗失无关,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并请求驳回甘的诉请。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甘某对要求补办的档案未明确具体的内容和措施,对档案遗失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以及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其也不能证明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甘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等,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酌情认定3万元,也是妥当的。
因此,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单位丢失老员工档案被判决支付最低生活费
已经是七旬老翁的时某,因原单位丢失自己的档案,将被告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告上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终结此案。
原告时某诉称,原告于1955年调到西城区粮食局工作。1960年9月24日被劳教三年,教养期满后留清河农场劳动,1977年9月21日离场回京。回京后,原告在街道工程队作临时工。现原告年岁已大,无法工作,原告于2007年4月份找到被告单位,但被告称没有原告的档案,档案已丢失。现起诉要求被告自2007年1月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每月支付我最低生活费;报销我今后的医疗费。
被告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辩称,原告于1955年调入西城区粮食局工作。1960年被劳动教养,原告的档案亦应转出,故原告称档案在被告单位丢失是不属实的。原告自1977年就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但其从未主张过,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西城区粮食局于1999年与其他单位合并,成立食业总公司,该公司与某公司合并成立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即本案被告。诉讼中,被告辩称,原告档案已转出,未提供相关证据。2007年6月15日,原告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西城区粮食局经合并后成立了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即本案被告承担。公民的人事档案关系到公民就业、工龄计算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诸多方面的利益。被告在保管原告人事档案中将该档案丢失,必然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故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1月至其死亡时止的最低生活费及报销今后医疗费之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所述,原告于1977年即得知其档案丢失,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未向法院提供原告于1977年得知档案丢失的可信证据,亦未提供已将原告档案转出的相关证据,对此法院均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自2007年1月起,被告北京某集团公司每月向原告时某支付最低生活费(按本年度北京市城镇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计发);被告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凭有效报销单据为原告时某报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医疗费。
-
员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被判赔偿3万
267人看过
-
职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被判赔偿3万
165人看过
-
因员工档案丢失引发劳动争议的单位被判赔偿3万元
175人看过
-
员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需要赔偿吗
365人看过
-
职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案
440人看过
-
员工遗失档案多年所在单位赔偿6万元
262人看过
集团公司一般指大型的集团公司,是由若干个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单位组成的具有共同投融资渠道、经营方向、管理模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体。 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有: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 更多>
-
职工流动档案被原单位扣留而引起的争议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3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粤劳关函〔1997〕397号)认为,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动部〔19951338号)明确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据此,职工流动档案被原单位扣留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
劳动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7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档案被原单位丢失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员工档案丢失怎么赔偿单位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09单位丢失职工档案,责任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应采取补办档案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关损失。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
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081、按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另外,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档案损坏或丢失,劳动者要求赔偿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4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档案损坏或丢失,劳动者要求赔偿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交新用人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履行的法定义务。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档案丢失、毁损给劳动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风险提示: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