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42:00 258 人看过

无论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都不能招收16岁以下的工人,大学生一般都是成年人。具体而言,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合同签订培训后,秦皇岛晴隆县农村张笑(2005)在河北接受了>四年。2008年,已经大四的小张毕业后开始奔波工作。很快,小张就被省会桥西区的一家通信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吸引住了。2008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公司聘请小张主要从事无线TD-SCDMA(时分同步码分多址,3G标准之一)工作。合同期限为2009年2月5日至2010年12月21日,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800元。同时,合同还规定公司应为小张提供相应的职业技术培训

签订劳动合同后,小张于2008年12月15日和12月23日两次向公司支付共计6000元。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15日,参加了浙江华为合作授权培训中心组织的td-scdmarnc产品软调谐工程师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培训期间的火车票价和住宿费用也由小张本人承担

培训结束后,小张于2009年1月20日向公司汇报。公司要求小张回家等待工作通知。2009年2月3日,收到公司通知后,小张开始工作。但出乎意料的是,仅仅20天后,即当年2月23日,公司突然决定终止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因为小张不能经常出差

仲裁申请因其学生身份而丢失

小张被突然的变化震惊了。他不能接受公司的决定:如果不是因为公司的要求,他不可能在培训上花那么多钱,而调回工作时间只有20天。2009年4月8日,谈判失败,小张向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50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元,通知费800元,6000元的培训费,1400元的车费和住宿费

然而,公司认为,尽管与小张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张没有工作或从事特定的工作。根据公司规定,培训费用由小张本人承担。公司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培训费

最后,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权利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小张是2005年的全日制学生,学制为四年制。他应该在2009年6月毕业。虽然他于2008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培训后参加了公司,但他的学生身份没有改变,他没有与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小张的劳动争议申请主体不合格,争议内容不属于本委员会的范围。因此,小张的仲裁申请被驳回

律师的观点:学生身份不应成为“工人”的障碍

应该清楚的是,小张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同于实习和勤工俭学计划。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学生在业余时间工作学习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这篇文章明确否认该学生的工人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小张不应该被视为一个勤工俭学的项目。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工作。事实上,许多大学生因为缺乏社会经验而遭受像小张这样的经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作为学生的小张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规定的工人?河北马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辉认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以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因此,要成为一名工人,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年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必须年满16岁;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以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一项工作的能力。如果小张明确告诉单位自己没有毕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小张在公司有从属关系,即小张虽然没有毕业,但他也是劳动力市场上的自由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基本完成了学业,他的“学生身份”不应妨碍小王成为一名工人。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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