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是否属于违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10:23:07 420 人看过

因情势变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要依据合情实际情况,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一定损失。

因此,情势变更不属于违约。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一)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二)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三)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五)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有哪些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二)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而该合同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可以认定直接解除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9: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合同情势变更是否能解除
    一、合同情势变更是否能解除可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果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失公平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如在承包、租赁、供应等长期履行的合同中,因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关系时,通常应终止合同,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在终止合同仍不能使双方当事人获得公平结果时,才应使合
    2023-05-06
    155人看过
  • 能否因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及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怎么办
    一、能否因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2.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3.变更标的物。4.拒绝先为履行。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怎么办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违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期届满以前,一方明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为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合同签订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之后,仍不履行合同的,构成事实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2023-05-03
    277人看过
  • 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包括:1、出租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出租人的地位;2、房屋转让的,新的房屋所有人为出租人;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成为新的承租人。一、承租人的权利包括那些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4、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
    2023-03-04
    262人看过
  • 情势变更规则
    仲裁机构
    一、情势变更规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主要表现在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
    2023-04-27
    124人看过
  • 租金上涨不属合同情势变更
    法官表示房屋租金价格的正常涨跌不属情势变更7年前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没想到如今租金价格却翻了10倍,出租户后悔莫及,起诉要求按现在的市场行情调整租金价格。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判决该起租赁纠纷,驳回出租户增加租金的请求。2004年某设计院将名下一栋房屋出租给徐某,约定租期为45年,徐某一次性支付该设计院租金总额54000元,承担该房屋的水、电、煤气、维修及物业管理费,并约定租赁期内无论市场如何变化,双方都不得反悔。同日,徐某向设计院的帐户汇入54000元,设计院也将房屋交由徐某使用。然而2011年设计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租赁协议超出20年部分无效,并自起诉之日将租金增加至900元/月。设计院诉称,2004年约定的租金折合到每月只有100元,而现在同类地段的租赁价格已逾1000元,合同约定价格严重背离市场行情,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应对租金进行必要调整,避免出租方权益受损。徐某辩称,该房屋租赁
    2023-06-09
    245人看过
  • 房产买卖政策性违约: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政策性违约”,比如首付比例上调、第三套房停贷、无法提供相应纳税证明,每一条都是引爆纠纷、对簿公堂的导火索。这种案子买房人一般都是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起诉,那么到底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抑或是商业风险?海淀判例:7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个判决落地。此案中,原告张先生因第三套房无法贷款,诉至法院要求退房。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贷款政策变化属于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北京网通州判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首个判决则认为,原告史先生因为没有1年以上的完税证明及社保证明无法获得住房贷款,“新国十条”的出台对于双方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该案的承办法官认为,目前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于的确没有履约能力,且不是由其个人原因造成的,一般认定为“不可抗力”,这种情况双方没有任何责任;对于因为首付款或贷款利率提高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区别不同情况可以适用“情势变更
    2023-06-10
    11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落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情势变更作为法律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本案中买卖双方追求的都是经济利益,面对
    • 所谓的合同情势变更属于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3
      一、什么是情形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二、情势变更构成要件 1.
    • 能否因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能否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4
      一、能否因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
    • 民法典情势变更属于合同免责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03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情势变更不属于合同免责的事由,因为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当事人需要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
    • 房价上涨是否算情势变更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7
      在房价大幅上涨时,出卖方不想继续履行房屋的情形时有发生,出卖人能否在房价上涨时主张情势变更,要求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请求变更合同的条件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