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04:03 224 人看过

目前,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工资协商的“法”;没有行业协会,工资标准无法衡量;谈判主体双方不平等,制度问题难以跨越;行业利润率过低,增资谈判缺乏条件;目前,工资分配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工资分配市场化、契约化的今天,不管你喜不喜欢,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终将走到前台。因此,必须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形成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结构;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保障机制;要建立职工劳动报酬收入与经营者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以积极激励为主,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决策、共享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建设,上海市纺织工会对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表明:作为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加之宏观环境、政策因素等原因,纺织行业的长期调整消耗了部分发展潜力和机遇,导致行业利润较低,直接导致工资集体协商难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分析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是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首要前提。但我国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尚未进入立法程序。虽然上海一共出台了6个文件,但充其量只是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缺乏法律约束和强制,很难成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利器。因此,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与国外不同,行业协会缺位,工资标准不可衡量。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的中介组织,是企业与社会各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熟悉行业政策和行业标准,具有协商、指导和管理同行业企业行为的能力,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行业协会发展极不平衡,组织不健全,会员单位少,经费不足。能够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引导企业合理分配工资,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的行业协会较少。事实上,确定工资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没有行业协会的参与,显然不可能完成这项工作

主体双方存在不平等,制度问题难以跨越。在法律上,工会代表工人与经营者协商,这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但在实践中,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存在较大差距。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上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必然受制于企业;在谈判中,工会没有谈判筹码使对方妥协或让步,这涉及到工会的管理体制;双方的知情权、否决权和声明权是不平等的。在工资谈判中,工会代表的认识和理解能力、经济和法律素质以及谈判技巧普遍不如企业。因此,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往往不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平等的局面远未形成。以兼职工会干部为例,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行业利润率过低,增资谈判缺乏条件。增资(职工福利增加)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工资集体协商标准是指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价格、地区和行业的劳动力成本水平、劳动者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综合考虑劳动力水平,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劳动成本和劳动成本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因此经济效益成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各种不可克服的因素,纺织行业整体效率低下,职工收入与其他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也是工资集体协商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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