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00:12 40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工广告

第三章招用职工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五章用工监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深入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进行登记,审核招工(招聘)简章(广告);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用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用标准;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求职人员;组织劳务洽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等。

第五条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含“三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县(市)区属以下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聘)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被招(聘)用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用工广告

第七条用人单位或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工(招聘)广告,须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未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的招工(招聘)广告。

第八条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招工(招聘)简章,新建单位还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发布招聘出国、出境劳务人员广告还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或《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外埠用人单位到我市招工,须持单位原籍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手续、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招工(招聘)简章。

第九条招工(招聘)简章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性质,用工形式;

(二)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三)招收范围、对象、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件;

(五)考试、考核科目;

(六)录用原则;

(七)录用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章招用职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聘)用职工,必须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

劳动用工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收残疾人、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妇女就业。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招(聘)用职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埠”,“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失业、下岗职工”和“按不低于招工总量20%的比例招用失业、下岗职工的原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含本市农村劳动力,下同)必须报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招收。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为其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被招(聘)用的职工收取费用,不得扣留录用人员的证件。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用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发的择业求职证件的人员;不得招(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就业;不得招(聘)用初中在读的未成年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用离退休人员或外来劳动力从事保安、收发和更职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聘)用职工,必须按规定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招(聘)用手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征地招工,应按每人200元的标准,代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向被招用者一次性收取就业调剂金。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外来劳动力,必须按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清退。逾期未清退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收取就业调剂金。

用人单位招(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保安、收发和更职工作的,必须按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清退。逾期未清退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收取就业调剂金。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单位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招(聘)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工作,要与被招(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招用工手续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自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用工监察

第二十五条劳动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单位的用工实行监察。

第二十六条劳动监察人员凭《劳动监察员证》,可以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无理阻挠。

第二十七条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用工监察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招用外来劳动力及招用无劳动行政部门择业求职证件人员的,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二)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三)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600元以下罚款;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的,责令改正,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求职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招(聘)用职工未办理用工手续或未订立、鉴证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侦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或广告经营单位未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张贴或发布招工(招聘,简章或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外,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指东莞银行或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采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方式,对考入或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或以上学历,下同)的东莞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由市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资金的跟踪管理和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具体组织和管理助学贷款工作;东莞银监分局负责对承办银行开办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是助学贷款工作的承办银行,具体负责助学贷款的调查、审批及资金的划付、结算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东莞户籍考入或在
    2023-05-29
    431人看过
  • 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渝劳社发〔2004〕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现将《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就医管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就医,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医疗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医疗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
    2023-04-22
    217人看过
  • 牡丹江市市区清运冰雪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清运冰雪,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交通、建设、爱国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清运冰雪工作。第四条市、区成立两级清运冰雪指挥部,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清运冰雪工作。第五条清运冰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清运冰雪工作,坚持全民动员、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市区清运冰雪实行责任制。清运冰雪责任单位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签订清运冰雪责任书,明确清运冰雪责任和义务。(一)道路的清运冰雪工作,由临街等单位负责。道路两侧均有单位的,清运冰雪责任区以道路中心线为
    2023-06-10
    291人看过
  •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内容提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管理部门及职责代理服务的内容代理服务组织代理服务业务的条件实行许可证和年审制度代理服务活动的管理(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是指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下,由代理服务组织本着公正负责高效的原则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劳动事务和社会保障事务的代理服务活动。(二)管理部门及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组织;协调劳动保障事务间的关系;检查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组织的工作情况,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主要负责发证有关证书年度审查责任保险金的管理及其他管理工作。开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组织必须经过县(市区)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三)代理服务的内容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
    2023-06-05
    98人看过
  • 抚顺市义务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组织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小学不含四年级以下的学生)、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及个体劳动者、街道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第三条每人每年参加义务劳动的天数:(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五天;(二)大专院校师生员工五天;中、小学校师生员工(不含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三天;(三)街道居民二天;(四)驻抚部队、军分区按照中央军委和三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内所有的机动车(包括货车、客车、铲车、吊车、叉车、推土机和75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年每台出义务车两台班次。第五条参加义务劳动的项目:(一)植树造林、抚育树木;(二)修建公园、种草、种花;(三)修建街巷、道路;(四)修筑河堤坝、清淤;(五)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清理垃圾残土
    2023-06-09
    186人看过
  • 东西四路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管理第三章市场管理第四章治安交通管理第五章市政设施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区域经济,发挥文明城市活动示范点的作用,加强对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及延伸区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西四路地区为西起西三街,东至自由路,北到东西一路,南止东西七路。第三条东西四路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东西四路地区管理遵循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成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商业区。第五条东西四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新抚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管委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管委会设立的专业管理所(队、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监督、管理与处罚权。其职责是:(一)对道路挖掘、基建和商业占道、房屋立面装修、户外广
    2023-06-10
    264人看过
  • 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我市建设监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市的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申报和资质审查;(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和省属在蓉的监理单位以及进入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市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监理单位的审查注册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在本市从业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查,注册登记、管理
    2023-04-22
    322人看过
  • 常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二)实事求是;(三)依靠群众;(四)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成员有权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方面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情况,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第四条市总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法律工作部承担。各所辖市、区、局(公司)工会相应成立工会劳
    2023-06-10
    145人看过
  •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管理制度,保障雇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请帮工、带学徒和私营企业招用职工(以下统称雇工)的劳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的登记、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日常劳动管理工作。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统称雇主)可以从城镇待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农村村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允许的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中雇工。第五条雇主不得雇用下列人员:㈠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㈡未依法解
    2023-06-10
    256人看过
  • 吉林市城市除“四害”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促进社会卫生管理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提高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含臭虫)。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除“四害”管理工作,坚持区域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以区域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法。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区、街抓好本系统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各级卫生、城建、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医药化工等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配合除“四害”管理部门,共同搞好除“四害”管理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
    2023-06-10
    193人看过
  • 成都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的机动车辆和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以及实施机动车辆车容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工作。公安交管、规划、国土、交通、环保、财政、物价、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范,对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二)审核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三)对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和城市机动车
    2023-04-22
    121人看过
  • 黑龙江实施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该省于9月起实施《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任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办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符
    2023-06-09
    247人看过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第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第六条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
    2023-04-22
    69人看过
  • 烟台市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买卖管理第五章维修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私房管理,保护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芝罘区、福山区建成区。第三条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房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按照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烟台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其所辖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私房。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六条私房所有人须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私房产权登记,经审查核实领取私房产权证。第七条私房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房,由房屋所
    2023-06-10
    441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建筑市场活动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 丹东市工伤护理工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工伤
    • 北京市地铁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2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市城镇职工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保人的特殊医疗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第三条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4、螺旋CT;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
    • 工程实施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30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