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非法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进行野蛮拆迁的拆迁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因此,擅自强制拆迁有被吊销拆迁资质、停止拆迁、影响土地使用权行使的风险。
2、如果拆迁人自己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吵闹、辱骂等方式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以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拆迁人通过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干扰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强制进入被拆迁人住宅搬走其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殴打被拆迁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拆迁人可能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拆迁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拆迁应履行下列程序:
首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由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过后,被拆迁人仍未自动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政府部门对申请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决定后,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作好证据保全工作。执行机关要将拆迁过程记入笔录,由各方签名或盖章。如此,合法的拆迁程序才算完结。
诚然,“法定强制拆迁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等客观因素,但拆迁纠纷涉及面大,牵扯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的关注焦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拆迁和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成本和风险;也希望更多的业主能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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