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文号:苏府[200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2号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五日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第四条工伤保险应与劳动安全卫生相结合。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本办法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财政支持、社会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第五条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六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群众监督。第二章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第七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七)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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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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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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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保险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08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目击(了解)事故的两个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以及两个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害人员签字的事情经过; 7、具体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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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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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8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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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1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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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条有什么内容么内容?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1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