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产权变更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5 04:00:07 223 人看过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和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尽管产权变更可能会影响到某些内容,但它并不会影响到地役权。当需役地部分进行转让时,地役权所涉及的权利不会发生改变。而当供役地部分进行转让时,地役权的约束力也不会受到影响。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依法享有地役权。这里说的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民法典中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地役权消灭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地役权人无法再行使其权利,使地役权消灭。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1. 期限届满:地役权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当期限届满时,地役权消灭。

2. 解除:地役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放弃或解除,解除地役权使地役权消灭。

3. 终止:地役权人可以因为各种原因终止其权利,如死亡、放弃权利或不行使权利等,使地役权消灭。

4.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地役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侵权、违约等。

地役权消灭后,地役权人不能再行使其权利,但地役权消灭不影响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使。

地役权是一种权利,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地役权可能会受到影响,但不会影响到其本身。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但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或存续期间的届满等。民法典中的地役权消灭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地役权人无法再行使其权利,使地役权消灭。地役权消灭后,地役权人不能再行使其权利,但地役权消灭不影响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使。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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