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社会保险代办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6:52 458 人看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新劳险字[1999]102号

为切实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精神,全面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给我区的社会保险扩面指标及基金增收计划,打好“4、5、6”月攻坚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列支,为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聘用一批社会保险工作代办员,以加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力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代办员的招聘及条件

(一)社会保险代办员由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聘用,主要用于解决扩面和征缴任务较大的地州市及地州政府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手不足的问题。

(二)社会保险代办员,主要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借聘。也可从社会上招聘。

(三)社会保险代办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性,思想品德端正、无劣迹史、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社会上聘用的人员年龄以不超过35岁为宜。

(四)社会保险代办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相对独立工作能力。

(五)社会保险代办员的聘用期限暂定为1999年7至12月。

二、社会保险代办员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代码办员的聘用管理工作统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具体事宜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机构负责办理。

(二)经考核录用后的代办员,必须与社保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书。

三、社会保险代办员的职责

(一)向城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宣传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

(二)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有关要求,开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工作。

(三)社会保险代办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障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树立并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社会保险代办员的劳动报酬

(一)社会保险代办员的劳动报酬,按照基本生活费加完成任务超定额所得相结合的原则办理。具体办法由各地州市自行制定。从机关事业单位借聘的人员,由社保机构按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发给适当的补助费。

(二)费用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向地州市社保机构拨付。

五、几点要求

(一)严把用人关。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人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一定要把那些肯学习钻研、责任心强、不怕吃苦的同志聘(借)用进来,坚决抵制聘用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二)加强业务培训。新聘人员由各级社保机构集中强化培训,主要学习社保政策法规,达不到要求的不准上岗。

(三)管好、用好代办员经费。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他们。

(四)尽快聘用到位。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聘用指标,立即开展招聘、培训等工作,切实发挥代办员的作用。各地招聘确定的人员名单务必于6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社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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