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09:22:56 117 人看过

缔约过失,最重要特征在于当事人具有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故意和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这是主观过失。而缔约过失是一种客观过失。客观过失是指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某种行为标准而确定其是否具有过失。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是指违反了诚信原则,表现在违反了依据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而且是当事人遵守的法律规范。根据诚实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称为先契约义务,具体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方法

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因不具备法定条件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才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2、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法定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或归于无效、撤销,因此当事人不可能违反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是在订约阶段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付的法定义务。

3、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费用或放弃其他机会,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得不到补偿。

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性质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学者对此历来有多种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四种主张。笔者赞同诚实信用说,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要约承诺关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并致对方当事人受害,此时由于在当事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难以以违约为由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但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当事人若客观上违反上述先合同义务,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法律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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