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明区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1:04:19 22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上至600公顷以下的;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区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土地地类权属审核意见?

原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2

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原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件或备案件?

原件1份

中介机构、国土资源部门

4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原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5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原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6

申请人有关资质证明?

单位的营业执照一份或机构证明一份(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复印件1份);个人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一份(复印件1份)

工商局、编委办、公安局、申请人

7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1份

申请人、中介机构

8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

需单位盖章,原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9

有关部门意见?

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规划、畜牧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规划、畜牧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原件1份

有关部门

三、办理流程

受理

发证

决定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

符合法定条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上至600公顷以下的;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区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同意,不符合的退件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发证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批复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国土资源厅窗口B区B018、B019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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