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底,刘小姐在某化妆品志柜,买了1400元的产品,并获赠一张免费护理面部两次的消费佧。第二天,刘小姐就按佧上写的美容院地址,前往做免费脸部基础护理。11月底,刘小姐又去该外做第二次免费护理,但第三天脸就变得又经又痒,还有些肿。刘小姐打电话咨询给她做护理的美容师,美容师说这是一种代谢过程,且刘小姐的眼肤属敏感性皮肤这种情况属于正常,刘小姐听信了她的话,此后又在该化妆品专柜买了化妆品并获赠免费护理佧前往该家美容院。医院得出的最后诊断是:接触性皮炎。刘小姐发现该化妆品的一系列产品说明书中说,对敏感性肤质每周最多只能护理1~2次,而且进行敷面时,要避开眼睛及嘴、唇周围。而当时,刘小姐在美容院开佧后,美容师是连着4天给她脸上敷面,然后每隔1天做1次,连眼部皮肤全都敷上。于是刘小姐将美容告上法庭。
近几年,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各种皮肤损害在逐步增加,这些损害包括接触性皮炎、毛发损害、色素异常、指(趾)甲损害、化妆品痤疮等,严重者可造成不同程度的毁容。使用者出现各种皮肤损害的原因主要有:第一,使用伪劣美容化妆品;第二,患者本身的过敏体质;第三,患者使用化妆品方法不当;第四,用化妆品出了问题后,不是找医生而是自行处理,导致小病大病,或延误了病情;第五,部分美容从业人员误导消费者。
目前消费者对美容产品的投诉分为两类:一类是消费者使用了无卫生许可证、无厂址、无厂名的三无产品导致皮肤过敏。这类三无护肤品一般在美容销售,消费者使用这种来源不明的护肤品风险很大。由于这种三无护肤品常常在美容院通过美容小姐的巧嘴推销,所以,有关部门去清查时,难以抓住证据。而另一类是消费者对化妆品使用不当造成的。每个人的身体情况不同,像本案的美容纠纷,不属于生了接触皮炎的情况下,还让消费者继续使用该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最好选择品牌好、信益高的化妆品;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检查是否是卫生部批准文号,而且还必须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千万不要使用三无产品和过期产品;消费者在用一个新的化妆品前,一定要先做皮肤测试,一般方法是将新产品在耳后或前臂的屈侧连续涂3~5天,确定皮肤无不良反应时再正式使用;如果使用过程中皮肤出现了如红肿、疼、烫等症状,或出现毛发、指(趾)甲的损害,要立刻将化妆产品洗去并到正规医院皮肤科就诊,美容师无资格也无经验处理这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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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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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原因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7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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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擅自更换产品导致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如何维权?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25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 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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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擅自更换产品导致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如何维权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0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 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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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怎样争取赔偿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3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伤害的,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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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2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是指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等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无法用金钱计算的不良后果。不包括消费者的身体损失和财产损失。 2、精神损害承担责任的传统方式有四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精神损害,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