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底,刘小姐在某化妆品志柜,买了1400元的产品,并获赠一张免费护理面部两次的消费佧。第二天,刘小姐就按佧上写的美容院地址,前往做免费脸部基础护理。11月底,刘小姐又去该外做第二次免费护理,但第三天脸就变得又经又痒,还有些肿。刘小姐打电话咨询给她做护理的美容师,美容师说这是一种代谢过程,且刘小姐的眼肤属敏感性皮肤这种情况属于正常,刘小姐听信了她的话,此后又在该化妆品专柜买了化妆品并获赠免费护理佧前往该家美容院。医院得出的最后诊断是:接触性皮炎。刘小姐发现该化妆品的一系列产品说明书中说,对敏感性肤质每周最多只能护理1~2次,而且进行敷面时,要避开眼睛及嘴、唇周围。而当时,刘小姐在美容院开佧后,美容师是连着4天给她脸上敷面,然后每隔1天做1次,连眼部皮肤全都敷上。于是刘小姐将美容告上法庭。
近几年,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各种皮肤损害在逐步增加,这些损害包括接触性皮炎、毛发损害、色素异常、指(趾)甲损害、化妆品痤疮等,严重者可造成不同程度的毁容。使用者出现各种皮肤损害的原因主要有:第一,使用伪劣美容化妆品;第二,患者本身的过敏体质;第三,患者使用化妆品方法不当;第四,用化妆品出了问题后,不是找医生而是自行处理,导致小病大病,或延误了病情;第五,部分美容从业人员误导消费者。
目前消费者对美容产品的投诉分为两类:一类是消费者使用了无卫生许可证、无厂址、无厂名的三无产品导致皮肤过敏。这类三无护肤品一般在美容销售,消费者使用这种来源不明的护肤品风险很大。由于这种三无护肤品常常在美容院通过美容小姐的巧嘴推销,所以,有关部门去清查时,难以抓住证据。而另一类是消费者对化妆品使用不当造成的。每个人的身体情况不同,像本案的美容纠纷,不属于生了接触皮炎的情况下,还让消费者继续使用该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最好选择品牌好、信益高的化妆品;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检查是否是卫生部批准文号,而且还必须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千万不要使用三无产品和过期产品;消费者在用一个新的化妆品前,一定要先做皮肤测试,一般方法是将新产品在耳后或前臂的屈侧连续涂3~5天,确定皮肤无不良反应时再正式使用;如果使用过程中皮肤出现了如红肿、疼、烫等症状,或出现毛发、指(趾)甲的损害,要立刻将化妆产品洗去并到正规医院皮肤科就诊,美容师无资格也无经验处理这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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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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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机构因美容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美容机构是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3应当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可见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经营机构美容服务和美容产品的责任作出区分,所以,美容机构因美容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美容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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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出售夸大功能的美容保健品,导致消费者受误导,消费者应如何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3对商场夸大美容保健品功能的现象,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分析:第一,如果夸大的事实明显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消费者本身又无判断该商品的经验,而是信赖商家的说明而买进该美容保健品的,则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有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双倍返还的规定,请求商场双倍返还美容保健品的价款。第二,如果夸大的事实并没有超出产品本身功能的范围,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事实,则消费者可以请求退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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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29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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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原因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7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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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擅自更换产品导致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如何维权?如何维权?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15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 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