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2:38 292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8-7-14【实施日期】2008-7-14【发布单位】【文号】粤建珠字[2008]62号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试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以便我厅及时进行总结完善后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印发各地实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和《印发〈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05]76号)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向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派出督察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察,进一步加强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察员巡察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第三条督察员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在不妨碍、不替代所巡察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巡察内容

第四条督察员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群众关心的城乡规划“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六)受理群众关于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上访;

(七)督察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三章督察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五条督察员从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科研和设计单位的在职城乡规划工作者中遴选。

督察员兼职从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督察员要妥善处理好巡察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做到既不影响本职工作又确保巡察工作质量。

第六条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

(二)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从事城乡规划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督察员人选,商省人事、监察部门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曾在地方政府(部门)任职或与地方政府有利害关系的督察员,不得派往相关城市进行巡察。

第九条对在巡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公共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督察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省人事、监察部门对督察员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督察员每届任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但在同一地区连续巡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督察员的巡察工作应接受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督察员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督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商省人事、监察部门同意后,给予批评教育并报请省人民政府解聘。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督察不作为或作为不力,贻误巡察工作的;

(二)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被巡察城市正常工作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公正巡察的;

(四)受到党纪、行政处分,不宜继续从事巡察工作的;

(五)不能正确履行督察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巡察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定期巡察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巡察由督察员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名督察员。

第十五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督察员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督察员进行巡察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加所巡察城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等相关工作会议;

(二)向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调查取证,收集资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巡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察。

第十七条督察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十八条建立督察建议书制度、通报制度和报告制度。

督察建议书制度:督察员在巡察中发现问题时,向所巡察城市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建议,同时抄送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督察通报制度: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察员上报的巡察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通报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督察报告制度:督察员在巡察中发现重大情况并由此提出的重要意见,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后呈报省人民政府。

督察员要跟进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对未按规定期限回复或认为回复不当的,应当及时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督察意见,在收到督察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反馈意见。特殊情况,经督察员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反馈意见,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察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督察员的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举报违反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6日 19: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二、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作适当的补充修改。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纠纷,根据国家豪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包括商品房和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下同)时的房价计算,应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
    2023-06-10
    366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试行办法
    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察员)市人民政府向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所驻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工作督察。市人民政府派驻区(市)县城乡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督察范围)督察员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情况;(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
    2023-04-22
    18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08〕93号发布日期:2008-6-10执行日期:2008-6-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察,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的派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督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督察员由督察员办公室推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督察员每届任期三年,可
    2023-04-22
    380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市城市规划局(处、办):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有关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工作要按照建规[2002]218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正在修编总体规划的城市,要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其它城市,要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规定报批。三、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各类城市规划,要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要求,重新整理并明确强制性内容;正在编制的各类城市规划,要按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四、调整或修编各类城市规划,涉及
    2023-04-22
    205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7-1-15执行日期:2007-1-15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督察员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督察员实施不定期派驻制度。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出督察报告。第四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派出地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的审查工作和重大
    2023-04-22
    452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下同)投标报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要素消耗量与价格等。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测工
    2023-06-10
    489人看过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城镇工矿用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把挂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申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辖区内开展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拆并及整理复垦潜力专项调查,选择有条件的辖县(市、区)申报试点,推进我省试点工作。三、申报参加试点的各地级以上市,请在专项调查的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1-1【实施日期】2000-1-1【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厅【文号】粤建房字[2000]120号粤建房字[2000]120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和本《规程》要求,进一步树立“窗口行业”和为市民服务的意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努力缩短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时间。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规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或向市、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市、县政府出面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服务群众,培育市场的高度,做好本《规程》的实施。三
    2023-04-22
    290人看过
  • 建设部: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扩大到18个城市
    记者9月21日从建设部获悉,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年内将扩大到18个城市。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建设部在总结第一批6个试点城市工作的基础上,新增12个试点城市,并新聘任20名同志为建设部第二批城市规划督察员。在新增试点城市的选择方面主要基于区域分布考虑,全国六大区域每个区域基本上都选择两个城市。经反复比选,选择石家庄、太原、沈阳、大连、福州、厦门、武汉、长沙、南宁、贵阳、兰州、西宁等12个城市为新增试点城市,加上去年的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6个试点城市,试点工作扩大到18个城市。新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将继续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对试点城市规划着重开展“三个监督”:一是实时监督,及时发现执行规划的实际情况,将违规行为控制在事前、事中,不使其造成重大损失;二是层级监督,不受当地行政机构制约,独立、公正地对规划执行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三是专家监督,
    2023-04-22
    48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不断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四川等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作法与经验,规范和引导各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城乡规划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23-06-10
    18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七月四日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省外建筑
    2023-04-22
    173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粤府办(2008)31号发布日期:2008-5-27执行日期:2008-5-27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史志办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人民政府规划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第二章审查验收程序与主体第三条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分初审、复审和终审。第四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第五条省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承修单位组织初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2023-04-22
    19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建办规[2007]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局、委),直辖市规划委(局)、监察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监察局:10月26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讨论了下一阶段工作计划。会议决定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再继续开展一年,到2008年底做好全面总结工作。现将《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2023-06-10
    435人看过
  •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榆林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25日厅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人员、技术骨干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优良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记录等。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均应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见附件)。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由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省建设厅核准,统一上网公示。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优良业绩主要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管理、经营中取得优良
    2023-06-10
    35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哪些义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4
      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督察建议应当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应当核实,并可以视情形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 浙江省县城建设规划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
      村庄总体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布点,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配置。
    • 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
    • 青海省城乡规划法第九条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3
      XX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XX审批。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广东珠海退休警察工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5
      从7月1日起,对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珠海是第二类,标准为17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基本工资的上调对很多珠海人来说都大有影响。 1、社保公积金受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如果你缴纳社保公积金是以最低工资为标准。 那么当珠海最低工资上调时,公司为你缴纳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