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各国竞争立法上的差异引起经济利益分割的冲突,形成不公平竞争的另一来源;而一国竞争法在境外执行时还可能遇到侵犯别国主权之类的敏感问题。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冲突是如何表现的呢?在哪些方面表现较为突出?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冲突在以下6个领域表现得尤为激烈:
(一)反倾销立法。
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进行贸易时,若因此而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受到谴责。但何谓正常价格?何为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量化上的困难极易引起贸易摩擦。该条款还规定可以采取抵消措施,但并不明言禁止倾销,国内寡头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抵制国外倾销,自身却可在国内低价销售。该条款给国内寡头以可乘之机,使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抵。
(二)管理贸易安排。
就目前最盛行的三种管理贸易安排而言,自愿出口限制和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旨在保住现有出口市场份额,而自愿进口扩张旨在开辟新的进口市场。但三者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在特定市场上分享份额,这些安排都是不透明的,无从知道该市场份额是否是外国厂商期望持有的最低份额,也不知道这些安排是否会变为永久性质,第三方无法准确地量化和评估这些安排的效应,自然也就不能有效地遏制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例如,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往往冻结销售数量与价格,自愿出口限制以损失进口国福利为代价,它们都不利于效率提高和技术创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而且,这些管理贸易安排很可能被某些厂商滥用,他们力图获取官方安排来压制竞争,以捞取更大的好处:可以利用官方批准的公司会晤,暗中签订附加协定而无需让政府知悉;进口竞争性厂商可以利用谋取官方安排的机会胁迫国外厂商就范,为各种形式的合谋留下余地;官方批准的安排所提供的监督机制,恰好有助于保留卡特尔的存在。这种种利益的驱动将管理贸易安排变成压制竞争的工具,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再次相冲撞。
(三)垂直一体化安排。
这种安排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后果。从积极方面来讲,在技术飞速进步的今天,产品制造工艺与过程日趋复杂,分工日益深化和细化,独立厂商间的垂直一体化合作协定有助于促进供需方之间技术信息和知识产权的流动和互换。当收益不确定,需有长远投资时,垂直安排更是运作自如。从消极方面来讲,摒弃了开放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排斥了市场内的其他厂商,从而具有反竞争因素。在允许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里,市场准入更难,垂直一体化的各个成员企业容易抱团排外,在营造本地竞争优势的同时,将他国厂商置于劣势地位。
(四)水平一体化安排。
提高生产效率或加速技术创新的水平一体化合作协定可以加强竞争体制授予的本地优势,单个厂商难以独立消化的研究开发、职工培训等成本将得以由众多伙伴分担。但问题在于,许多水平一体化安排常常规定减少产量以提高价格,或者纯粹为了市场份额的分配。这样的安排显然是反竞争的,进、出口卡特尔以及旨在瓜分市场的跨国协定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五)政府干预。
政府的补贴或赋税能够增强或削弱当地企业的优势,而要判断补贴是矫正市场还是扭曲市场实属不易,况且即便是为矫正市场扭曲的补贴或援助亦可能影响各国间的贸易和竞争。关贸总协定第16、6和23条均涉及政府的干预行为,然而政府在衡量正常价值,评估技术进步条件下损失的预期收益时颇具难度,采取干预措施往往缺乏准确的计量依据。而且,由于第6条许可单方采取未经关贸总协定批准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行为,争端解决过程随时可能被任何一方打断。
(六)政府立法。
政府制定的法规也有可能成为贸易壁垒。例如,当一国技术标准或立法规定的具体工艺流程更易为本国厂商实施,或者其规定的投入品更易为当地厂商获得时,便将成为市场准入的屏障。人们通常很难界定什么是能够给予当地优势的法令,也很难制定严格意义上的非歧视性的禁止市场准入的法令,这些界定及立法上的客观问题令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难以吻合。
-
WTO贸易和竞争政策谈判前景分析
351人看过
-
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动关系——WTO背景下的探讨
442人看过
-
贸易政策含义及当代贸易政策
118人看过
-
关于贸易政策
52人看过
-
WTO条件下国际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409人看过
-
竞争政策优先
219人看过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
国际贸易税收政策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6解答: 代表处纳税收入的确定 1.自营贸易免税 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内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税。 2.总机构与代表处共同从事一项代理业务,应纳税所得的确定
-
不正当竞争司法行政冲突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
-
科技贸易合同定金的政策?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91、去公司所在的区科委领取技术开发合同的标准样本,或者去*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网站下载 2、根据双方已经订立的合同为依据填写标准样本合同并双方签字和盖章(若双方订立的合同是英文需要专门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后加盖翻译章) 3、递交填写好的样本合同同时把双方订立的原始合同作为附件 4、大约五个工作日左右会得到科委的批复,若通过认证,则取得一张技术开发合同的登记证明 5、立马可以将得到科委认证的合同和登
-
对外贸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5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