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可双重赔偿
宋晓锋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受益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受益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受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文中,笔者结合案例,就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可否双重赔偿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1.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杰迈晶雅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杰迈公司派遣刘某到用工方汉高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后刘某受用工方汉高公司指派至物美公司惠新店销售汉高公司的产品。
2008年1月26日,该店清洁部课长陈某让刘某去拿保洁公司的碧浪洗衣粉(非刘某销售的产品)上货。洗衣粉摆放在二楼滚梯旁边,刘某猜到栏杆上去拿洗衣粉时,脚从栏杆上滑倒滚梯中间的夹缝中,从二楼掉到一楼库房的地面上。经医生诊断:左股骨骨折,病理性骨折。
2008年2月13日,杰迈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朝阳社保局认定刘某所受伤害属工伤,经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的伤情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等级标准六级。
2008年12月31日,杰迈公司与刘某达成协议,由杰迈一次性支付刘某医疗费3万元作为工伤一次性补偿以及因劳动合同解除给予的额外一次性补偿10万元,杰迈公司同意额外报销刘某住院时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19205元(以上共计149205元);杰迈公司已经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02元上报社保中心,待社保中心批准并将此款打入杰迈账户后,杰迈会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刘某放弃其他任何赔偿或经济补偿;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2009年1月12日,杰迈将款项支付给刘某。
后刘某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为由将物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
庭审中,物美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将上海杰迈晶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佳之兴商业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二公司与物美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物美公司辩称,刘某是通过代理商佳之兴公司进入物美公司卖场从事促销,物美公司与佳之兴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进场人员的伤害由佳之兴公司承担责任。物美公司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实际用人单位。刘某与杰迈公司的协议中约定,在以后的赔偿补偿的情况下,放弃任何获得其他补偿或赔偿的权利。物美公司已告知促销员不要攀爬栏杆,刘某熟悉卖场环境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关于残疾赔偿金,刘某在杰迈公司已经获得一次性赔偿,并放弃其他赔偿,刘某提出的伤残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佳之兴公司辩称,刘某与杰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德国汉高公司排产到物美公司出,在工作中造成人身伤害,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汉高公司的产品要进入物美公司销售,我们是汉高公司的经销商。刘某系杰迈晶雅公司派遣到汉高公司,在刘某出事前,我方与杰迈晶雅没有直接联系。我方认为刘某系汉高公司派遣过来的。
杰迈公司称,我公司就工伤事宜与刘某已达成协议,并且协议以履行完毕,工伤赔偿有关费用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刘某。2008年12月31日我公司已于刘某的劳动关系解除。刘某提交的起诉状是一个侵权纠纷,我单位不是侵权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汉高公司未出庭。
2.判决要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物美公司与刘某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刘某在日常工作中受物美公司的直接管理,刘某是因为受物美公司工作人员的指派去拿与其促销的品牌无关的货物而摔伤。
2、刘某拿取货物的收益人为物美公司。
3、物美公司作为经营者,对在其门店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刘某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美公司应对刘某在其卖场内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支持了刘某要求物美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刘某因工伤保险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从刘某的实际损失中予以扣除。
总共2页1[2]
下一页
一起工伤引起精神病案例分析
邮递员王某问:在日常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父母现拟向当地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
绍律师解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意见,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某实习生问:2001年6月,甲从某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该如何认定呢?
绍律师解答: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退休人员返聘能不能认定工伤?
退休老汉张某咨询:2001年10月29日,已满62周岁的张某在酒店工作的时候,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打伤。张某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张某到酒店工作时的年龄已达62岁,超出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张某咨询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保护。国家的有关法规,并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张某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受害人应如何索赔九级人身损害赔偿
129人看过
-
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免受侵害?
442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工亡者的权益保障
328人看过
-
美团外卖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如何确保受害者的权益?
151人看过
-
工伤赔偿:如何补偿人身损害
390人看过
-
无偿帮工受伤如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369人看过
-
安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7是否可以得到工伤、人身损害赔偿这二种赔偿。争议很大。很多人赞成二种赔偿.不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规定: 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中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实际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工
-
被害人受伤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16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劳动者因工伤遭受损害,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河北在线咨询 2024-11-05按照以下步骤维护自身权益: 1.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作为申请人,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职工作为申请人,则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请注意,若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应在1年内进行申请。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 若用人单位否认工伤,而职工或其近亲
-
车损险受害人如何保障自己损失赔偿广西在线咨询 2021-10-02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害者因伤害而发生障碍的,增加生活上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失去劳动力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者的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者也必须赔偿。受害者死亡的,赔偿义务者除了应根据救治情况赔偿本条第一项
-
在营业性场所内遭受人身损害时应该如何保障权益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你的营业性场所尽到了“安全警示”提醒义务,可以减免你的赔偿责任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