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网购投诉日均超10件新《消法》赋"后悔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30:36 341 人看过

据《劳动报》报道,遭遇维权尴尬。京东、易迅等在上海注册的电商情况稍好一些,消费纠纷也可到市消保委进行协商解决。但相关问题在淘宝、天猫上购物时特别明显。它们的大量中小卖家显示在外省市,而淘宝又注册登记在杭州,那么依据现行《消法》,上海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商品来自异地,一旦发生问题或很难维权。她说。

姚建芳指出,老大难问题凸显了行业弊端,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电商平台和卖家也因此难辞其咎。她解释说,随着电商市场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购物心理已经产生了变化。原来,他们对网购的要求可能并不高,现在则因为选择的增多而变得越来越挑剔。所以,发货速度、产品质量、卖家服务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卖家和平台方引起重视,不断提升。特别是由于进入平台的卖家众多、层次不一,这就需要电商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设置更严格、合理的标准、采取实名制经营、严厉打击取缔售假行为等措施加强监管。

突破:七日退货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新《消法》明年实施或破难题

如何能破解网购消费投诉的老大难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通过增设最低7日退货的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虚假宣传的惩罚力度将从退一赔一追加至退一赔三,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也要承担有限责任记者了解到,新《消法》将于明年3月15日起实施。这些新法中的亮点,剑指现存网购消费中的瓶颈问题,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有望走通。

最低7天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部分网络产品有三包规定,消费者可据此提出退换货和退款等事宜。但如果网络卖家销售的部分物品本身没有相关的三包规定,那么依据现行《消法》消费者可能遭遇维权尴尬。市消保委投诉部副主任王芳表示。

王芳表示,明年3月15日起执行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新增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将解决这一长久以来的网购尴尬。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她强调: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

虚假宣传退一赔三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一追加为退一赔三。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涉嫌虚假宣传,经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商家需对消费者进行退一赔一。王芳指出,明年新《消法》执行后,这一惩罚性条件将进一步延展,退一赔一追加为退一赔三。

此外,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除提高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规定最低赔偿金外,还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

电商也得承担责任

根据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了解到,新《消法》中,新增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其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新《消法》还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

对话:若无卖家真实信息,淘宝先行赔付

——访市消保委常务副秘书长陶爱莲

记者:您认为新《消法》针对网络消费最重要的变化在哪里?

陶爱莲:一是新增七天无理由退货,合理保护了消费者网络购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当然新《消法》也明确了一部分商品不在其中,但网络卖家则应提前告知消费者。

二是明确了电商作为销售平台方的责任,电商平台和实体店中的展销柜台负责方一样,对其网络平台销售的商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是明确电商需要加强审查义务。淘宝对其卖家有严格的审查义务,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如果淘宝无法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则应当承担起先行赔付的责任。

记者:明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后,市消保委会有哪些进一步的落实举措?

陶爱莲:按照新《消法》的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的建设和管理体制,二是维权将根据新的消法的内容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三是补充给予更完善性的意见,强化电商作为平台方的责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针对矛盾突出的异地网购出现的问题,未来,市消保委在新《消法》出台并实施后将有哪些进一步的工作?

陶爱莲:异地消费维权的区域联动机制平台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消保委已和部分省市建立消费直通车合作备忘录,针对目前直通车无法覆盖的省市,市消保委还将进一步与当地消协组织协商,进一步开展意向型的维权合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1: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网购相关文章
  • 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
    消费者维权难成为了近年备受关注的公众话题,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通过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部分商品经营者被告需自证清白此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为此,新《消保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对此进一步解释,举证应该是举反证,用充分证据来推翻消费者关于商品有瑕疵的主张。如果不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它没有瑕疵的话,应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盛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
    2023-06-07
    132人看过
  • 新《消法》实施近5月网购“后悔权”难落实
    昨日从市消委会获悉,新《消法》自3月15日实施以来,备受关注。其中,网络购物消费者7天反悔权、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等与消费者维权息息相关的条款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小李(化名)投诉称在某网店购买了乳胶枕头,打开包装三天仍有怪味,小李申请退货时,网站客服称其已打开包装影响二次销售,仅可换货。经消委会调解后,商家最终愿意退货,消费者承担回寄邮费。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实际中,商家随意设置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种类、自行解释商品是否完好、增加限制退货条件、缩减退货责任等,阻碍消费者退货。市消委会建议,社会组织可多向消费者普及新《消法》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商家也应强化社会责任、守法经营。针对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类投诉,新《消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其平台注册商家的审查和监管,并需要积极配合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
    2023-06-07
    467人看过
  • 10月消费投诉,网购进前三
    30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10月,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1817件,热点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资料产品、交通工具及网络交易等三大类。10月,交通工具类产品投诉举报量为180件,平均涉案金额为57649.67元,市场消费环境等级评定为闹心。主要问题为消费者购车时轻信促销人员的口头承诺,随意签订合同,而商家却很难履行合同约定;商家存在捆绑销售行为,强制消费者必须通过车行办理车辆手续、购买保险等;部分4S店三包责任规定落实不到位,采取拖延等方式,将汽车故障拖延至三包期限后,导致消费者付费维修车辆等。网络交易类产品投诉举报量为28件,平均涉案金额为2463.71元。市场消费环境等级评定为担心。主要问题为个别商家利用打折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一些消费者购买了打折商品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再次找网上商家时,商家却以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为借口逃避自身责任;
    2023-06-06
    171人看过
  • 网购纠纷成消费投诉新热点
    随着网上购物的流行,网上购物纠纷成为消费投诉热点。市民冯小姐称,她曾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收货后却发现货不对板。她要求发货方退货,但对方称质量无问题,拒绝退货。冯小姐表示,她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支付货款,但不清楚当时将货款转给个人账户还是企业或机构。因网络购物投诉较为复杂,佛山市消委会答复冯小姐将跟进调查。佛山市消委会介绍,网上购物问题主要表现在,货物质量得不到保障,享受不到三包服务;货款支付后收不到货物;承诺有赠品的但没兑现;违规网站利用消费者贪图小利的心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诈骗,夸大宣传产品功能。针对上述种种问题,在网络监督和网络维权还没得到成熟情况下,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首先要选择正规的网络商城,看网站是否办理ICP证,该证号码一般会显示在网站首页下方,消费者可登录信息产业部网站查询,若登记资料为个人建议不要购买。其次,收货时一定要当面验货,确认后再签收。如果物流公司要求先签字后拆封
    2023-06-07
    479人看过
  • 节日网购投诉居首凸显消费维权保障紧迫
    随着电商的迅速发展,不仅快捷、方便,还能省钱的网购渐成老百姓的购物时尚。不过,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背后,网购投诉也急剧飙升,成为了节日消费投诉第一热点。数据显示,春节假期期间,杭州工商部门12315指挥中心共接听消费者举报申诉电话490个,同比增加16.11%,其中,淘宝、天猫等网购投诉仍是第一热点;南京市工商局12315共接到456件消费投诉。其中,网购投诉以60件的投诉量高居投诉榜首。深圳市消委会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4年春节期间,12315热线登记消费者投诉330宗,投诉数量是去年同期(32宗)的10倍多。其中,网购消费方面的投诉快速增长,60%以上的投诉与互联网有关;上海市消保委统计显示,春节长假期间,涉及网络购物的投诉共87件,同比上升31.82%。网购投诉的激增,一方面反映了其市场规模的急剧膨胀,据商务部副部长房爱卿近日介绍,近年来,网购发展非常迅速,网购规模逐年扩大,
    2023-06-07
    460人看过
  • 网购“后悔权”考验消费者诚信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目前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新规定引起外界广泛讨论。新《消法》为买家增设的后悔权让不少网友拍手叫好,而不少商家却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忧,认为新增的后悔权缺乏监管制度,仅凭消费者的诚信度来支撑会使商家处于劣势地位。根据《消法》原第九条显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笔者在修订稿中发现,《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据某网络平台近期发起的一项关于网购、电视购物30日退货主题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5175位网友中有超过六成网友对于30日可退货规定表示支持,不过同样有过半网友认为这一规定不能真正执行。网友天外飞仙说:我已经在网上买过好几次假货了,如果能增设后悔权,消费者
    2023-06-07
    309人看过
  • 新消法为网购消费者维权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上周五获得表决通过,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从昨日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集参与新消法修订的主要部门、专家学者,对新消法涉及的亮点内容进行连续4天的解读。昨日的第一场会议,聚焦的是最受关注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针对网络购物的霸王条款,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界定,作为消费者打心眼里高兴。以后,一些网店卖家再也无理由绑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具体来说是新消法明确了三点争议较大的霸王条款。一是商家的拆封不给退不符合规定,不再大行其道了。二是对网络平台明确了连带责任,应主动设立先行赔付制。三是7天退货期遇节假日可后延一天,有权实行无理由退货。作为网络消费者来说,购物拆开验证质量是合理的要求,但商家一句拆封不给退就太霸道了,消法规定只要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完好就有拆封权。此外像淘宝、天猫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除了告知消费者一个真实的卖家信
    2023-06-07
    110人看过
  • 网购有“后悔权”网购维权将有法可依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网购维权将有法可依,本报曾于10月28日进行了报道。近日,记者就其中关于网购的问题,采访了市工商局有专人士。网络购物等一些购物方式,以其便捷的服务、实惠的价格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推崇。而网购等消费方式带来的诸多问题,也成为近年来投诉的热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这是首次就消费者在网购方面的维权行为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近日,记者就公共关心的网购问题采访了邯郸市工商局有关人士。据邯郸市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王华介绍,针对日益普及的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此次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的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023-06-07
    439人看过
  • 何为网购后悔权
    网上购物,购买者可以无理由退货,在新的消法当中成为一种消费者权益即网购后悔权。早在“新消法”颁布此条例前,国内许多电商均有“7日无理由退货”服务,如天猫、京东,苏宁易购还在此基础上提出“15日无理由退货”服务。该条例出台,主要针对商家“若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的行为,让消费者拥有“网购后悔权”。“新消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然而,“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新消法”规定有四类商品不适用,如鲜活易腐的商品、报纸、期刊等。此外还有两类情况:一是商家已标明不宜退货的;二是退货时商品应当完好。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近日,工商总局也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将保护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
    2023-05-01
    207人看过
  • 对于不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均应赋予起诉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于自行侦查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规定被害人不服可申诉、起诉,而被不起诉人(为嫌疑人)只有有限的申诉权,而不能起诉。故该法的规定在对待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上不平等。笔者认为也应赋予被不起诉人的起诉权。被不起诉人的起诉权,也称请求宣告无罪权,即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嫌疑人)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自己无罪的权利。可见,这是一种诉讼权利,起诉的主体应为被不起诉人,受诉人为人民法院,请求事项为宣告自己无罪。赋予被不起诉人起诉权将引起司法制度的变革,真正把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摆在同一平等位置上,有利于体现司法文明、司法公正,是对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弥补。从现行法律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
    2023-04-22
    485人看过
  • 网购后悔权落实难
    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权利,让国内10家电商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近期不得不相聚一堂。这一次的推动者是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新《消法》颁布实施后,由于社会各界对该法第二十五条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不断,成为消费投诉热点。据统计,3月15日以来,电商平台较为集中的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广州五城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网络购物诉求2.7万件,直接与新《消法》相关的投诉1380件,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投诉741件,占与新《消法》相关投诉总量的一半以上。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约谈了国内十大主要电商: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天猫)、苏宁易购、京东商城、1号店、当当网、中粮我买网、凡客诚品、亚马逊、唯品会和聚美优品。针对电商行业在退货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工商
    2023-06-07
    95人看过
  • 网购后悔7日内无理由退货
    上海消费者储先生在淘宝网某珠宝饰品商家选中了一款标价20万元的和田籽玉手镯,因货款额度较大,无法通过支付宝交付全款,储先生通过支付宝支付2万元预付款,随后商家约请储先生于5月5日到门店支付了18万元余款并取货。几天后,储先生心生反悔之意,于第6天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但遭到拒绝。储先生遂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卖家认为,虽然消费者在网上支付了预付款,但消费者是到门店看货,满意后再付余款18万元成交的,不属于网络购物,不接受其退货。上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虽然是到门店取货的,但其购买方式是在网店购买,只是因为支付宝不支持20万元大额款项的支付,才被商家约请到门店付余款18万元后取货。因此,储先生的消费行为应定性为网购,支持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诉求。在上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最终为储先生退货。●点评:由于非现场购物时无法直观感受商品,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反悔想退货
    2023-06-07
    129人看过
  • “网购电器”投诉日趋增多
    如今,不少家庭在家装之前除了在实体店上货比三家,往往也会去网上转转。但一些市民发现,网购的电器、家装材料,遇到需要售后服务时,维修点却是各种推托。最近到了热水器、取暖设备的维修旺季,工商部门收到的网购商品售后难投诉趋增,有近十起。市民王先生最近很郁闷,他网购的一台名牌燃气灶出问题了,特约维修点看到燃气灶的型号,认出了这是一款网购产品,就暂时不做处理,一拖就是好几天,并说如果要修就要再加钱。与他有相同遭遇还有一位市民,他在本市一家家装网上买的热水器,出现问题之后,维修网点也认出了该型号出自网购,就明确告诉他:现在是热水器维修的旺季,实在忙不过来,排在前面的都是在实体店买的,网购货的修理只能朝后排。想早点修好,需要加钱。从一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不能小瞧了商品型号。有些产品在型号方面前面是一致的,但是在末尾会有细微的不同。比如说,乍一看前面的号码都是阿拉伯数字,但是在末尾却有几个字母的不同,业内
    2023-06-07
    185人看过
  • 新《消法》一个多月浙江网购投诉量略有增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3月15日实施以来已经满月。新《消法》的实施,对消费维权领域以及消费者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特别是浙江作为淘宝网所在地,网络领域的消费维权有没有新情况?多种形式宣传新《消法》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新《消法》颁布实施后,对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成为消费维权领域一大热词。浙江工商机关和消保委组织万名工商干部和万名经营者集中学习培训,强化了流通环节商品质量抽检、消费教育引导和社会维权体系建设。工商机关和消保委组织开展了新《消法》消费教育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市场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提高经营者自觉自律和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与此同时,浙江省工商局作为浙江省政府重点课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研究牵头单位,联合12个相关厅局进行课题研究,探索新《消法》背景下的新型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并以12315五进为基础,大力推广城市商圈自律维权模式,在主要城市商圈
    2023-06-07
    8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网购
    词条

    网购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 消费者因网购与商家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拨打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 更多>

    #网购
    相关咨询
    • 10月3日如何向消消协投诉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26
      直接拨打当地12315即可,消费者协会主要受理下列两类投诉: (1)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2)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以下几种情况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1)购买商品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投诉; (2)企业(包括个体户)之间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诉; (4)提不出被诉者的名称和地址的投诉 (5)不
    • 网购被骗可以向消协投诉维权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购物被骗可以上消费者协会投诉的,需要准备好投诉的相关材料,被骗过程的说明书,店家,店铺名称,卖家的联系方式,卖家的真实姓名住址。
    • 夫妻投靠10年调沪办理程序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6
      1、夫妻投靠10年调沪办理程序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所需证明材料a.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b.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c.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办理程序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
    • 网购后商家迟迟不给维权, 消费者如何维权及投诉, 有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7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投诉要及时: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及时投诉有利于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能够比较准确地说明情况,特别是有关服务质量等问题尤其重要。 2、要实事求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无论与责任人——生产单位
    • 网购消费者投诉该怎么处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13
      1、书面申请。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4、委托由主控制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金融投资备忘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