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01:39 138 人看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伪劣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限制和禁止。按照该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以下假冒伪劣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7)、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8)、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9)、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10)、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于从事上述禁止性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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