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诉讼各种制度的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5:03:53 130 人看过

为完善保障被害人的各种制度,法律专家提出下列建议:

一、修改经济担保制度

经济担保制度涉及对嫌犯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假扣押,在嫌犯未宣告有罪前全面实施该制度难免引起社会争议。为减少争议,可考虑缩窄经济担保制度的适用范围,例如规定该制度只适用于涉及暴力犯罪(参考第6/98/M号法律中暴力犯罪的定义)的案件。为尊重无罪推定原则,不适宜在侦查阶段且检察院尚未对案件作出是否控诉决定前执行经济担保制度。该制度同样不应等到嫌犯被确定宣判有罪后才运作,否则嫌犯有充足时间转移财产,这时被害人聘请律师提起执行之诉可能来得太迟。基于此,经济担保制度应在检察院提出控诉后,即案件处于预审阶段或审判阶段推动适用,且应允许检察院主动在控诉书中提出,或透过被害人向刑庭法官或审判法官提出关于要求嫌犯提供经济担保的申请。具体而言,建议修改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关于经济担保的条文,尤其在保障被害人赔偿的经济担保方面作出下列调整:允许检察院在提起控诉书时,倘控罪涉及第6/98/M号法律提及的暴力犯罪,且卷宗显示嫌犯在本地个人或与家人拥有不动产及该不动产存在转移的风险,又或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曾要求嫌犯提供经济担保或假扣押嫌犯财产,又或接到该等财产承诺买卖或准备转移的具体信息或投诉,检察官可按照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控诉书内正式向法官提出嫌犯需提供经济担保及担保的具体金额。刑庭法官在预审阶段需对该经济担保申请作出决定。如案件无预审,经济担保申请应在审判法官订定开庭日期的批示一并作决定。倘若刑庭法官或审判法官在预审或审判阶段收到被害人提出要求嫌犯提供经济担保的申请,相关法官应在听取检察官意见后作决定。

二、修改暴力罪受害人援助金制度

有必要修订第6/98/M号法律核准的暴力罪行受害人援助金制度,将援助金作为向暴力犯罪被害人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之立法目的调整为弥补被害人及其家人因暴力犯罪而产生的身体或心理创伤。为此,可撤销该法律第一条第一款c项关于损害引致受害人或有接受抚养权利的人士的生活水平受到相当大的影响的条件,从而使一些家中未成年或高龄被害人被杀害或严重伤害的个案同样获批适当的援助金。

三、协助本地被害人跨境追收民事赔偿

为促进服刑期满或获准保释而返回原居地的外地囚犯继续履行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支付审判法官判定的民事赔偿金,有必要将协助本地被害人跨境追收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列作一项司法合作项目,并纳入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香港及台湾之间的司法协助谈判。与此同时,澳门特区政府优先争取与东南亚国家、韩国、日本等较多当地人在澳门犯案服刑的国家进行司法互助的谈判,并将协助本地的犯罪被害人追收民事赔偿列作谈判的项目内容。

四、设立刑事执行法庭

待澳门司法官人手相对充裕时,考虑在初级法院设立刑事执行法庭。基于运作需要,该法庭由2名法官组成。为此,有必要修改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作出配合,刑事执行法庭应具有下列权限:

1.监管徒刑执行。现时由刑事起诉法庭负责的徒刑执行权限将转交刑事执行法庭行使。设立刑事执行庭后,初级法院刑事庭的审判法官负责罚金、附加刑及徒刑暂缓执行的权限维持不变。事实上,徒刑执行范畴的事务中最重要是审议囚犯的假释申请,现行法律将这一权限交由刑庭法官行使。由于刑事起诉法庭只有3名法官,他们需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一些重要决定,包括大部分强制措施及搜索住宅、电话监听等侦查措施的审批工作,并主持刑事案件的预审阶段,案件事务繁重。如设立刑事执行法庭,将审批假释的权限交到前述新法庭,这有利于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专注本身案件事务及提高工作效率。

2.促进被判刑者向被害人支付赔偿。刑事执行法庭有权限接收和处理被害人针对被判刑者不支付民事赔偿而提出的申诉。倘若法院刑事庭判处嫌犯有罪及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但嫌犯或送监服刑的囚犯迟迟不支付赔偿,被害人可前往刑事执行法庭提出申诉。在听取检察官意见后,执行庭法官可传召被判刑者到庭作出解释,促使尽快履行赔偿责任,又或促成双方协议制定分期赔偿方案,并设卷宗跟进赔偿计划执行。倘若正在服刑的囚犯不支付赔偿,刑事执行庭法官可透过该囚犯的徒刑执行卷宗处理被害人的申诉,包括去函或传召该囚犯作出解释及促进制定可行的分期付款方案,又或安排被害人与囚犯及其家人会晤商讨赔偿问题。倘若来自外地的服刑囚犯在其刑满或获准保释离澳返回原居地之前还未完全支付全额赔偿,刑事执行庭法官应通过司法协助或按澳门《司法互助法》的规定,向囚犯原居地的有权限机关寻求协助,继续为被害人向外地囚犯追收赔偿金。

即使被害人没有投诉或被害人不是澳门居民,刑事执行法庭仍有义务主动了解该等被判有罪个案的民事赔偿执行情况,尤其当被判刑者需在监狱服刑,应与监狱合作,透过适当方式促请服刑者尽早支付赔偿金,并将收到的赔偿金送交被害人或其家人。

3.协助被害人提起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民事执行之诉。刑事执行庭法官接收被害人提出的申诉后,如无法联络被判刑者,或经协调无法促使被判刑者向被害人支付赔偿,又或双方未能就分期赔偿计划达成协议,又或被判刑者故意不执行分期赔偿方案,应被害人请求及听取检察官意见后,刑事执行庭法官有义务对被害人或其家人提供协助,促成被害人聘请律师向初级法院有权限法庭提起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民事执行之诉,目的是将被判刑人在本地拥有的财产进行司法变卖,以支付被害人赔偿。

如嫌犯在审判听证前已提供经济担保或法官已对嫌犯财产作出假扣押,且案件经审判嫌犯被宣告有罪及判处支付赔偿金,待判决转为确定,审判法官应向刑事执行法庭提供卷宗相关数据的证明书。刑事执行法庭应联络被害人。如发现被害人未获赔偿,该法庭法官应采取适当措施将嫌犯提供的经济担保金额向被害人支付。倘经济担保属于假扣押,刑事执行法庭法官应向被害人或其家人提供协助,促成被害人聘请律师向初级法院有权限法庭提起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民事执行之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1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抚养权相关文章
  • 完善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制度的建议
    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可以鼓励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遏制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扼制恶意诉讼,可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其社会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我国的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确定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用的评定标准。为防止恶心损害败诉方支出过高的律师费,对其支出律师费评定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如《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10万元以下的,2000-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5%;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
    2023-04-22
    304人看过
  •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一、设立《医事法》;二、规范医疗损害赔偿;三、医疗行为责任的豁免制度和限额赔偿制度。一、怎么鉴定是医疗事故判断是不是医疗事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行为的违法性;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二、医事服务费报销比例1、医药分开,取消15%药品加成,取消门急诊挂号费、门急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医院系统将在7月1日零时切换。门诊医事服务费按医师职级确定,普通门诊42元、副主任医师60元、主任医师80元、知名专家门诊100元。医保定额支付每人次40元,医保患者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分别是2元、2
    2023-02-09
    368人看过
  • 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股东直接诉讼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现行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扩充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诉因,而不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可将大股东、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纳入其内。同时,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规定相呼应,违反公司章程而侵害他人权益时,权利人得提起诉讼。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采取的立法体例,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详细规定直接诉讼的诉因,并以一定原则为指导,实现灵活性与操作规范性的结合。对证券法及其他配套司法解释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完善。(二)对受侵害股东的救济形式方面,可将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条款明确纳入公司法第111条中,从而使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并列成为股东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同时在立法结构上实现了对其他处的赔偿条款如证券法第42条、第207条等的统率作用。对于实施欺诈行为而侵害股东权益的董事、经理等高
    2023-06-15
    390人看过
  • 试论完善共同诉讼制度
    共同诉讼很早就出现了,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也都有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这一现象本身就表明了共同诉讼是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形式。不同国家间诉讼形式上的相似性,也说明了诉讼规律的共同性和诉讼技术的相通性。因此,在考虑完善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时,比较借鉴国外的某些合理做法,应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将共同诉讼分成两种,即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便对必要共同诉讼在立法及理论上的均未进行进一步的划分,而许多国家则将必要共同诉讼又细分为固有的(真正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非真正的)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日本学理,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指只有数人共同才承认他们主张的权利关系并接受判决的适格,即不能以个别地起诉或应诉来请求本案判决。我国台湾学理也认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依法律之规定,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数人一同被诉,当事人始为适格,且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
    2023-06-11
    381人看过
  • 关于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一)严格拘役刑的宣告拘役刑可能给罪犯的声誉以及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定短期自由刑作为对付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地位,既在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罪犯适用拘役刑。确保拘役刑只适用于那些危害不大,但又确实有关押必要的罪犯。在这方面,原联邦德国于1975年生效的新刑法第47条第1款很有借鉴意义:法院科处不满6个月之自由刑,唯在依犯罪或犯罪人之人格所具特别情况,堪认为科处自由刑对犯罪人之影响作用及法律秩序之维护确不可少时,始得为之。俄罗斯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不满16岁的人,以及对孕妇和有8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不得判处拘役。这些规定的精神值得借鉴。中国刑法中也应规定类似的最后手段条款以给审判人员运用作为指导。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型,为不过早地使其受到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影响,建议立法上明确规定,对审判时未满18岁
    2023-04-25
    272人看过
  • 完善仲裁效力阻却制度的建议
    1、司法建议正是基于仲裁裁决阻却制度的法律冲突,笔者认为,要很好地协调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就要改变和完善目前我国这种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不合理性。具体司法建议是:(1)取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因为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律授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审判程序问题,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则属于执行程序,按照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原则,应将不予执行裁决制度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司法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和程序划分,把审查范围相同的部分并入撤销裁决制度内,这更符合理论观点。(2)改变在《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两部法律对仲裁裁决效力审查的规定。将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和撤销程序中的司法审查相同的内容在立法技术上合二为一,即在仲裁法中予以明确规范,这样更能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2、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仲裁或诉讼可选时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决争
    2023-06-07
    379人看过
  • 对完善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引言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证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原因,尤其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致使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以及证言反复等现象普遍存在。鉴于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一、建立证人适格制度(一)、证人适格制度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证人的资格问题;其二是证人的拒证权问题。1、关于证人资格问题。目前法律规定自然人必须以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意志为条件,但如何审查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感受能力、记忆能力和陈述能力,如何认定不同情况的证人尤其是生理和精神有缺陷以及年幼的证人的证言效力,我国目前立法尚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实践中仅依靠法官酌情判断。法律应对自然人的作证资格作出明确限制,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独立作证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无资格,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在与其年龄、精神状
    2023-04-22
    393人看过
  • 建立完善减刑假释的撤销制度
    本文介绍了建立完善减刑假释的撤销制度系列相关内容,减刑假释的撤销,有几种情形:因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而撤销、因再审改判而被撤销、因减刑假释后减刑假释条件丧失而撤销。减刑假释的撤销,有几种情形:因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而撤销、因再审改判而被撤销、因减刑假释后减刑假释条件丧失而撤销。关于因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而撤销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实践中问题不大。这里主要谈一下因再审改判和减刑假释条件丧失而撤销两种情况。再审改判是对减刑假释所依据的原审裁判的撤销,相应的原减刑假释裁定即失去了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几个批复和答复,对于经再审改判的,原减刑裁定应予撤销,还需要依法减刑的应当重新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但这些规定没有明确重新办理的程序,如减刑经过不同法院的,应当由原做出法院撤销,1992年关于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处理减刑问题的电话答复也是对经过高院和中院几次减刑后
    2023-04-22
    159人看过
  •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策略分析
    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该项制度符合诉讼目前的需求和未来发展的规律,且具有一定的指向性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但是,因为我国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同时,在制度设置中也存在着一些失误,这些失误可能会导致执法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出现略微的偏差,从而导致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无法得到真正的体现与发挥。本文就刑事不起诉制度进行略微的分析,针对目前的现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关键词: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缺陷,完善建议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得到了通过,意味着刑事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将得到全面的推广,同时,修正案还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的权利,同样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我国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分析1法定不起诉的设置不周密我们在《刑事诉讼
    2023-06-01
    345人看过
  • 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三点建议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能分析首先,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关于一般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诉讼需到一些国家机关或者银行、企业调取证据时,这些部门往往以调取的信息涉密为由不予提供。而通过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于持调查令是代表法院在调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相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提供资料。由此,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其次,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杜绝法官先入为主。法官是沟通法律帝国和现实世界的桥梁,其审判活动必须是中立的和无偏私的,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地位的超然性和中立性、被动性,不提前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否则可能会在某
    2023-04-24
    237人看过
  • 检察建议书的追责制度是否完善?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再审检察建议书到法院后的程序再审检察建议书到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2023-07-04
    423人看过
  • 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制约结构的立法构思
    刑事诉讼活动是严谨的法律实施活动,刑事诉讼是专门职能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涉及到到人的财产、隐私和人身自由,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科学的诉讼结构。刑事诉讼侦查结构的指导思想应是在对国家权力限制的基础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发现实质真实,即程序正义。建立起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制衡的诉讼构造,防止彼此之间权力失控造成的越权、侵权,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权力方法之二,以权力制约权力。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对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原则、制造对象、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5〕。权力制约是为了防止司法权的侵权和越权行为,对司法权(这一权力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司法官员的行使体现)进行限制,对其进行明确严格的划分,以某种权力去控制另一种权力,使之均匀地平配到不同部门,让各个部门独立地行使自己
    2023-08-18
    353人看过
  • 完善我国保荐人职责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保荐人职责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相关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关于保荐人职责制度的规定,对完善我国保荐人职责制度提出以下建议:(一)保荐人职责应适当分离我国保荐制度实行以后,公司的上市过分倚重于保荐人,使得保荐人的职责过于繁重。因此,希望能通过引入多重保荐加大保荐人的保荐力度。我们可以借鉴香港保荐人的新政,引入类似于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的角色,由保荐人承担公司上市的推荐职责,合规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职责,而独立财务顾问则承担提供咨询意见等职责。通过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与保荐人的协作,形成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监管合力,从而有利于中介机构的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保荐人制度应从双保制回归到单保制目前我国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是双保制,即强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而保荐机构的职责和作用发挥又主要依靠于保荐代表人。在《暂行办法》第六章规定的监管措
    2023-08-12
    326人看过
  • 完善公务员工资项目制度的建议
    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构成,并可享受地区津贴和其它津贴,但实际并不止这些,以我市为例,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除基本四项外,还有职务补贴、岗位津贴、考核奖、特区津贴、地区补贴、其它等,总共十余项。公务员工资构成项目繁多,领工资的不太明白,算的也难清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这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和公务员制度两项改革的共同要求,也为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项目制度指明了方向。一、现行工资项目弊端现行公务员工资项目繁多、管理过细、审批计算繁琐、部分项目名不符实,其不利影响主要有:1、不利于统筹制定工资标准。工资项目大部分还分档,不多的金额被分布在繁多的项目档次内,档差和单项金额偏小,这不利于统筹制定各项目档差标准和宏观控制工资总额。从1995年起,我国执行两年一次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2023-06-06
    164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抚养权
    词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更多>

    #抚养权
    相关咨询
    • 一个企业为何要建立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0
      原因如下: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无规矩不成方圆,可以提高员工积极性、约束各方的一个准则。
    • 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制度,应当根据什么来处理?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公司制度可初步分两部分: 1、章程 2、其他规章制度。 章程适用对象是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章程适用对象及公司其他员工。 就你的问题来看,公司从风险角度考虑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制度;因为贵公司是劳务派遣,虽然员工不在你公司直接从事工作,但你公司和外派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其所在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关系。所以,建立完善的制度无论从管理还是解聘都起到很好的控制风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是做哪些的呢?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30
      所示: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