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解放思想,加快发展"战略决策,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呈现出强劲势头,各地相继都建立了不同特色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征用和占用了大量的集体土地,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面作了一定的工作,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依法审查报批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依法拟定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地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应真实、可靠、可行。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时,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应严格依法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应退回报送单位,不能上报。
(三)确保补偿安置费用及时到位,足额发放。各地对补偿安置费用合法,安置途径基本可行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补偿安置费用不合法,没有足额到位,安置不落实的,应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纠正;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二、积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实行耕地"占补平衡"
(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耕地协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先补后占的,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已补充耕地进行验收,报批用地补充耕地方案须附已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三、坚持集约合理利用土地
(一)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申报的建设用地时要依据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核实用地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应予以核减。各地工业园区用地要坚持一次规划、一次预审、分批次报批、滚动发展的原则,做到有计划、按项目用地,绝不允许没有项目乱推地,推平以后晒太阳的现象。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范围内的绿化用地,随同工程用地一并依法报批;绿化通道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要求进行管理。
(三)依法报批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就该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及拟供地情况作出说明;下半年报批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须对上半年已批分批次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及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使用情况作出说明,作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附件一并上报。
四、及时搞好用地预审和规划调整工作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用地预审。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办理先行用地,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报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拆迁安置、乡镇企业工业小区、纳入城市规划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占用的集体土地,报批时原则上依法予以征用,按城市土地进行管理。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调整,涉及基本农田的,要先补划后占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不及时调整的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三)城市(含建制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时,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无论征用和使用,均须按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超出规定时间仍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将暂缓受理该县(市、区)申报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二00三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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