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4:10:54 34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的成果,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维护市场供求平衡

加快住宅建设进度,加大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量。

2005年,全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占全市住房的比重要达到70%以上,做到供求平衡。在今年住宅新开工1300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提前制定明年住宅建设计划。明年计划住宅新开工面积1500万平方米,比今年增加15%,新增居住用地1000公顷。

启动新家园建设计划,重点开辟新居住区。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规划建设10个新居住区。计划今年年底完成6个居住区的规划,其中启动4个居住区的征地,明年年初新居住区开工350万平方米以上。

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2005年安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41万平方米,其中普通经济适用住房160万平方米,实物还迁经济适用住房58万平方米,经济租赁房7万平方米,廉租房16万平方米。2006年安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经济适用住房160万平方米,实物还迁经济适用房100万平方米。

二、严格土地管理,加大土地调控力度

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2005年,中心城区供应各类土地800公顷,其中居住用地供应700公顷,占总供地量的87.5%。加大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普通商品住宅供地比例由年初计划的73%提高到80%。

严格土地管理。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非法转让。加强对开发企业闲置土地的清理,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征收闲置费,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加强供地后监管,对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以及不执行套型面积、销售价格等控制性要求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对已批准用地的项目,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使用条件和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严禁擅自变更用地条件和指标。

三、加强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加大规划管理力度。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许可监管,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审查,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项目审批,所有新建普通住宅区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撤消。严禁借规划再次审查之际,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利用城市规划和土地供应手段,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项目供应。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居住用地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套型面积、销售价格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新建居住区集中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加快新家园项目规划工作,形成中心城区、外环线周边地区和外环线以外地区各占三分之一的区域开发布局。

四、调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

控制拆迁规模。2005年,我市房屋拆迁主要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其中住宅拆迁规模控制在180万平方米以内,低于去年水平。为减少因集中拆迁对市场需求的压力,今年上半年的拆迁量再调减20万平方米。在拆迁工作上,采取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先拆、绿线范围内房屋缓拆,当年竣工的项目先拆、跨年竣工的项目缓拆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封闭运作,定向用于安置拆迁居民。提高实物还迁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保证供应量与拆迁居民安置需求相适应,实现稳定拆迁。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适当提高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高档住房、别墅的首付款比例,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同时取消贷款优惠利率。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使用公积金贷款。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还迁房、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的供应范围,将社会保障住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区、县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相应减免有关费用、降低建设成本等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将利润严格控制在3%以内。多渠道筹措廉租房资金和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资金,扩大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制度覆盖面。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监管。要重点监控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商品房的建设和销售,严格价格监管。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售房、囤积居奇、虚假交易、哄抬房价、超过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中介机构赚取二手房交易差价等行为。对违规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降低和吊销企业资质、停止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批或备案、清出市场等一系列处罚措施,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抑制炒作商品住房的行为。实行网上销售、实名制购房,停止商品房期房转让,抑制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自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以内不得上市交易。

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所有住房项目的土地审批、项目审批或备案、规划审批、销售许可、入住许可全部实行网上公示,杜绝开发商违规炒作行为,实现对开发全过程的监控。建立市民举报系统,及时对开发商及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建立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联合研究分析制度,及时监测市场运行,分析市场变动趋势。完善统计体系,规范统计渠道,适时统一发布土地供应情况、商品住房上市情况、交易情况及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增强政策透明度,引导媒体重点宣传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指导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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