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35:14 183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旅行社:为加强旅行社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旅行社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应按照《劳动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旅行社:

为加强旅行社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应按照《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和本通知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导游员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导游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二、旅行社应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管理制度,不得要求导游员垫付团费。

旅行社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可以与导游员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旅行社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也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文本。自行制定的文本应载明必备条款。

三、旅行社应按照《劳动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向导游员支付工资,向导游员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旅行社和导游员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旅行社与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导游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但旅行社应按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旅行社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作为导游员,旅行社应与劳务派遣组织、其他用人单位和导游员三方签订劳务协议或借调协议,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旅行社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六、导游员应持导游证上岗。与旅行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申请导游证,应持有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按本通知的规定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导游证、不予通过导游证年度审验。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对使用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导游员的旅行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旅行社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导游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导游员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旅行社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九、因旅行社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的规定,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旅行社每人500元罚款。对违法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典型通过媒体曝光。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所属辖区内旅行社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旅行社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附件劳动合同书(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员使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旅游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6: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期限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出租汽车企业加强劳动管理和规范劳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出租汽车管理分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为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即出租汽车企业未与职工协商,企业单方制作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经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进行鉴证。二、出租汽车企业
    2023-06-09
    344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沪劳保关发[1999]9号各区、县劳动局,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管理,控制下岗总量,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现就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问题(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更名的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8)115号)的精神,本市以前使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名称,今后一律改称“进中心协议”。原已签订的协议名称不再更改。(二)关于进中心协议的期限问题进中心协议的期限,可由各中心根据行业(企业)调整、中心运作及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情况确定。但进中心协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二、关于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富余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一)对应进而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已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
    2023-06-05
    33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总工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在核清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基础上,加强对其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危害和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总工发〔19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全国产业工会: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不能以劳动者的致残来换取外资引入和经济增长,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
    2023-06-05
    25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医疗保险费实行后付制。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问题,在医改初期,将从企业大病调剂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今后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从统筹基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一定数额的预付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现就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的帐务处理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大病调剂金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帐务处理1.市社保中心拨付周转金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大病调剂金2.医疗机构收到周转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付的帐务处理1.社保中心拨付预付金借:暂付款——暂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贷:支出户存款——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存款2.医疗机构收到预付金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医疗款
    2023-06-05
    9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北京市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单位:自1994年以来,本市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评估、监控和监督治理工作,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监控和治理。彻底治理和有效控制本市重大事故隐患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积极推动隐患整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单位:自1994年以来,本市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评估、监控和监督治理工作,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监控和治理。彻底治理和有效控制本市重大事故隐患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积极推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预防重大事故发生,根据劳动部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一、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领导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
    2023-06-09
    5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为做好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的准备工作,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执行医疗经费由医疗机构定额管理的办法,合理确定定额指标和考核指标,认真落实奖罚措施。二、享受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标准。1、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人员个人负担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2、门诊放
    2023-06-09
    47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计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动社函[2004]261号)要求,经市统计局批准制作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现就填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互助的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规定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上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二、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可以通过市社保中心下发的计算机程序录入相关信息;没有计算机录入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纸介形式完成报表。三、用人单位每年3月25日前要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报表的填写,报表随本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信息情
    2023-06-05
    13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私个协、各类企业:为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我协调发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针对我市部分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现就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具有用工行为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当自招用职工之日起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二、各级工商联和行业协会要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通过各自职能制定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劳动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企业管理人员,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意识,形成全面推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合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重点提高制造业、批发
    2023-06-10
    8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以及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现将《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2、《委托代办协议书》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一、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代其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的存档机构,称为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三、本规定所称存档机构是指市、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以及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保
    2023-06-09
    20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失发[2000]24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各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申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
    2023-05-05
    38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西城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工会《关于加强西城区建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规范管理的力度,是从根本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重要举措。西城区劳动保障局为在本辖区内加大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经与区建委、区工会协调研究制定了西城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办法,此办法对各区(县)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现将西城区《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的具体做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区(县)借鉴。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二00四年六月四日附件:关于加强西城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西劳社发[2004]23号)西城区各建设、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
    2023-06-09
    18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中央在京有关单位: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加快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发展情况,现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被高级技工学校录取,经两年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参照大专毕业学历工资待遇执行。(二)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
    2023-04-22
    22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证《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的贯彻实施,巩固发展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现就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证《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的贯彻实施,巩固发展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现就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参加大病医疗费统筹企业中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个人不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企业将其名单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优惠卡。这些人员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按规定个人需负担的费用,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之余的部分,仍由企业全
    2023-06-09
    12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合同期限
    相关咨询
    • 劳动保障社保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1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如何处理劳动纠纷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6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就是之前俗称的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下属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 和劳动有关的社会问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4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
    •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怎么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8
      他想参考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可以看看: 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试用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XX关于当事人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