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35:14 183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旅行社:为加强旅行社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旅行社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应按照《劳动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旅行社:

为加强旅行社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应按照《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和本通知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导游员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导游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二、旅行社应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管理制度,不得要求导游员垫付团费。

旅行社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可以与导游员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旅行社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也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文本。自行制定的文本应载明必备条款。

三、旅行社应按照《劳动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向导游员支付工资,向导游员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旅行社和导游员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旅行社与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导游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但旅行社应按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旅行社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作为导游员,旅行社应与劳务派遣组织、其他用人单位和导游员三方签订劳务协议或借调协议,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旅行社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六、导游员应持导游证上岗。与旅行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申请导游证,应持有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按本通知的规定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导游证、不予通过导游证年度审验。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对使用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导游员的旅行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旅行社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导游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导游员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旅行社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九、因旅行社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的规定,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旅行社每人500元罚款。对违法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典型通过媒体曝光。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所属辖区内旅行社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旅行社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附件劳动合同书(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员使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旅游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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