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2)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3)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下的;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5)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6)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7)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8)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区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二、办理材料
需单位盖章
需单位盖章
需单位盖章
需单位盖章
需单位盖章
需单位盖章
需单位盖章,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需单位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紫金分厅”(http://wsbs.zijin.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XXX土地开垦区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文书人员根据决定制作结果文书(证书),3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办理信息并送达文书。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送达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批准文书(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紫金县沿江路62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紫金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书面合同是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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